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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幸福

2007-12-1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葛洪义 我有话说

一般认为,幸福感是人们对自己生活质量的一种自我评估。因此,幸福有时会被认为完全是个人的自我感受,是无法测量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幸福不是一个理性的话题,自然与普遍的社会化的制度机制――法律无关。然而,本文试图说明,法律与幸福之间存在着相当密切的关系;幸福感是可以通过法律提升的;法律制度的建设需

要把幸福的实现作为一个重要的目标和价值。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曾揭示了一个真理:一个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而非宗教的幻想的人)才是人类历史的真正起点。这个现实的人或许是个政治家、思想家、诗人、工程师,但他首先必须活着,必须解决自己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欲望问题,所以,对所有社会历史问题的分析,都必须从一个人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的生产活动开始。中国改革开放之前,社会生活中的主要问题就是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的贫乏。邓小平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正是在这个判断的基础上,中国进行了令世人瞩目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使人民群众迅速富裕起来。这里讨论的幸福问题,同样是在这个基础上提出的。

中国社会这场变革,学者们也称为社会转型: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而市场经济正是由市场主体在追逐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完成资源的有效及合理的配置,从而促进社会财富总量迅速增加的。作为体制转型的一个组成部分,人们在追逐自身利益的过程中不仅产生了各种差别,而且出现了利益分化和社会分层,法治建设就是作为适应差异型社会中组织行为合理化的需要而被强化的。在这个利益多元的社会,不要说完全的市场主体,即使是以公众利益代表的形象出现的政府、公益机构或国有经济组织,也有可能出现与民争利的情况。在这种背景下,只有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公民、企业、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这个意义上说,冷酷而理性的法律与热情且感性的幸福的关系是相当密切的。

法律与幸福的密切联系不仅是现代中国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现象,而且是一个世界各国的普遍情况。更重要的是,法律不仅保障着幸福,而且可以大幅度地提升人们的幸福感。

现实生活表明,幸福并不完全依赖物质财富的积累和增长,有人很有钱,但是不快乐;有人居无定所,但却幸福、乐观。去年,北京市统计局曾经公布的北京人幸福感调查指数显示:家庭月收入不足4000元时,幸福感随收入的提高而提高,达到4000元后,幸福感呈波状上升,5000―7000元中等收入组幸福感最强;7000元后出现下降,15000―20000元组幸福感更不确定,其平均幸福感分值与1000―1499元收入组相同。从国外的经验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物质生活水平从整体上看有很大的提高,然而,“生活质量”的问题则又同时被提出,人们开始关注精神生活水平对人的生存与发展的意义,不再仅仅以收入水平等作为衡量社会发展程度和国民生活水平的指标。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物质财富的积累和增长与法律无关。国内外的经验都表明,正是因为法律制度的存在和发展,才导致经济的快速发展。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是法治国家;中国确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就确立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可见,经济领域的成就离不开法律的保障。

统计还显示,在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的初期,收入水平与幸福感是成正比的。而当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到一定程度,人的幸福感就会发生一定变化。中国的社会正在逐渐步入全面小康社会,人们的关注焦点已经逐步开始转向更加广泛的领域,不仅经济领域,而且政治、文化和精神生活领域的问题,都开始成为公共舆论的焦点。例如公共财政的来源和支付,路桥费的收取,劳动合同制度,文体场馆的拥有量,物业管理与服务,拆迁,流动人口,慈善团体,社区义工,等等。所谓新三大问题――医疗、教育、住房,每个问题都不是简单的经济问题,而是政治问题和法律问题。例如住房,按照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文件,适足住房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保障适当的住房是政府的责任。在解决居民住房的问题上,政府不能以赚取利润为目的,而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最近,国务院有关保障性住房的规定就是维护这种基本人权的措施之一。

讨论幸福与法律的关系,不能不回答幸福在民主法治建设中的地位问题。

笔者以为,强调幸福是法律的一个基本价值和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这个判断是恰当的。

法律的价值也就是法律的意义,法律的基本价值也就是法律对人的主要意义。法律是一种行为的规范和规矩,是一种行为的约束机制,约束有权人滥用政治权力,约束有钱人滥用经济权利,约束有知识、有文化的人滥用知识与文化的权利,约束一切掌握优势资源的人滥用优势资源的权利。总之,在法律的众多特征中,限制和约束权力的滥用是其主要特征之一。只有在法律的限制和约束下,普通人的尊严及平等的权利才能真正实现。因此,重视法治建设,客观上也是对每个人的基本尊严和平等权利的维护。与自由、正义、平等、效率等法律的价值相比,幸福更具有平民日常生活的色彩,构成了侧重于民生领域的法律的基本价值。

幸福还是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相对于建立民主政治、市场经济体制等宏观制度问题,幸福是与公众日常生活密切联系的具体问题,但它同样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不同的法律与制度条件下,人的地位是不同的,不同的人的地位也是不同的。民主政治体制更能促使和保证知识、科学、思想、财富等理性要素进入政治、经济与文化生活领域,这是中国未来发展、也是中国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保证。因此,幸福取决于在每一部法律的起草制定中,在每一个公共权力机构事关公众生活的决策过程中,在每一个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是否能够给予公众幸福足够的考量,能否将其作为政策性选择因素。如果我们能够把是否增进公众幸福作为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所作出的行政决定、所处理的案件的衡量标准,并且确实作为相关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奖惩及业绩考核的依据之一,相信中国人的幸福感会大大提升,社会也会更加和谐。

总之,民主法治建设的加强一定会大大提升我们的幸福感,因为它可以使我们感到这个社会对自己是公平的。而民主法治则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努力。不要以为有权、有钱、有知识、有地位,幸福就唾手可得,就不愿意建立、尊重、实践相关以追求公众幸福为目的的法律和制度,不愿意为民主法治建设牺牲自己的既得利益。事实上,幸福存在于如此广泛的领域,以至于没有全社会的法治水平的提高,无论个人拥有多少权力和财富,都不会持久地感受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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