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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劳有所得 促进社会公平

2007-12-1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冯蕾 我有话说

“劳有所得”是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一项重要的民生目标。“劳有所得”涉及收入分配,与每一个劳动者的利益息息相关。

记者采访了几位不同领域的劳动者,他们对“劳有所得”有着不同的认识。在合肥打工的建筑工人张涛说:“这个月银行为我们配发了银行卡,建筑公司按时把工资打在卡里,我们得到了相应的报

酬,实现了劳有所得。”

天津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陈艳则认为,收入差距扩大,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比较普遍,“劳有所得”目标的实现尚需时日。“部门经理的收入已达到普通员工收入的几倍甚至十几倍。”陈艳说。

作为集体企业的负责人,罗辉说:“对我们企业而言,收入分配公平合理,实现了劳有所得。但就整个社会而言,劳有所得并没有完全实现。比如我们员工的工资与一些垄断企业的职工工资比,存在很大差距。”

何为“劳有所得”?人人“劳有所得”的目标离我们还有多远?围绕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郑功成。

劳有所得:需要全面认识

按照通常的理解,劳有所得就是付出劳动应当获得报酬,除了自觉自愿的志愿者活动或者义务劳动,所有劳动都应当有报酬。

“就我国而言,将这样一条法则专门提出来,一方面是基于确实存在劳无所得或所得偏低的现象,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我们需要重新认识劳有所得的概念。”郑功成说。他认为“劳有所得”有三层含义。

一是付劳获酬,即付出了劳动就应当能够按照一般规则获得劳动报酬,其最低层次是以劳动者付出劳动后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及社会正义底线;

二是劳有所值,即劳动者付出劳动后,能够获得与其创造价值或者其贡献相适应的劳动报酬,体现劳动价值的公平与合理;

三是劳能共享,即劳动者付出劳动后能够真正合理分享国家、企业等的发展成果,这是一个包含工资正常增长、职业福利与社会保险制度全面覆盖等要素在内的综合价值。

从我国的现实情形出发,付劳未必获酬的现象仍然存在,劳有所值还有待相应的制度安排,劳能共享则可能需要时日才能完成。

近年来,我国在“付劳获酬”目标的实现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比如,农民工“欠薪”问题正在逐步缓解,各地陆续制定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然而,在“劳有所值”和“劳能共享”方面,我们还面临着诸多问题。“当前中国社会存在着收入分配不公、收入差距较大等问题。如果整个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没有改变,劳有所得就不可能全面实现。”郑功成说。

公平分配:需要制度保障

今年,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收入分配报告显示,过去15年中,中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已成为工资分配中的突出问题。2005年城镇最高10%与最低10%收入户的人均收入之比为9.2倍,比上年扩大了0.3倍。2005年农村高收入户人均纯收入与低收入户人均纯收入之比为7.3倍,比上年扩大了0.4倍。部分单位工资中体现岗位和贡献的因素不足,工资外收入缺乏有效规范。

郑功成指出,要解决收入分配不公、收入差距较大等问题,首先就要解决发展理念问题。比如,目前,效率优先在一定程度上演变成了效率至上甚至唯利是图。其次是制度安排问题,主要是解决收入分配体制的失范与不公。

他指出,要解决这些问题,一是要矫正单纯追求经济增长、财富积累的发展理念,真正确立维护社会公平与分配正义的核心价值观,全面实现由鼓励部分人先富起来到推进全体国民通过合法的劳动与非劳动手段走向共同富裕;二是要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包括通过法律制度安排切实保证合法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三是要切实调整收入分配格局,矫正分配不公现象;四是打破垄断,创造并维护好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并坚持同工同酬原则;五是必须扩大就业,强化劳动监察,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六是全面认识劳有所得,尽快实现工资、职业福利与社会保险三位一体。不能只将劳有所得的目光仅仅盯在最低工资标准上,而要在保持最低工资标准适度的基础之上,强制建立覆盖全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且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福利机制。

据了解,当前劳动保障部门正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对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调节力度,研究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针对同工不同酬现象,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完善有关政策,力图将普通职工工资收入作为经营者经营业绩的组成部分,一并考核。针对垄断行业工资过高问题,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探索对垄断行业平均工资实行限高封顶的办法。

劳有所得:走向更高层次

郑功成认为,低层次的付劳获酬应当是近年内必须实现的目标,应坚决杜绝拖欠工资现象,同时确保劳动者所获得的报酬不低于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近期应当将劳有所值作为主要追求目标,即让劳动者真正获得能够与其付出的劳动相匹配的报酬,同时打破垄断,消除福利腐败现象,实现同工同酬;中期目标比如说在下一个五年规划期间能够实现劳能共享,不仅要保障劳动者工资正常增长,而且要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法,通过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来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四个提高”,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

郑功成说,“四个提高”既是实现“劳有所得”目标的重要途径,又是超越“劳有所得”概念并向社会公正、国民共享发展成果迈进的重要途径。一方面,现阶段我国劳动者所得占GDP的比重不足45%,属于典型的劳动所得偏少的分配格局,只有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才能逐步改变劳动所得偏少的格局,将劳动所得占GDP比重提高到55%―60%是比较合理的选择;另一方面,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还包括非劳动收入,如政府补贴、福利待遇等,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提高扶贫标准等更需要通过扩大就业与社会保障等才能实现,这些增加居民收入的措施显然超越了一般劳动所得。

“‘四个提高’表明我们追求的不只是提高劳动者的报酬,而是包括劳动报酬在内的全体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长。这种收入增长是持续不断地改善民生的需要及其基本保证。”郑功成说。

 领到工资的农民工喜笑颜开。(资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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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领域的一次理念变革

郑功成指出,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再到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初次分配与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一个渐进的观念变革与发展理念更新的过程。“初次分配与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相比,不同之处在于它揭示出了效率与公平关系并不总是效率重要、公平次要的关系,如市场机制确实需要体现效率优先,而社会保障则应当追求社会公平。十七大报告的提法与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相比,不同之处在于揭示了我们要进一步全面、准确地把握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即在注重初次分配中的效率时不能忽视初次分配中的公平问题,在强调再分配注重公平性的同时不能忽略再分配中的效率问题。因此,这一表述较以往的提法更全面、更准确,也更加符合社会公正原则与时代发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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