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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范劳动用工制度

2008-01-03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华为“辞职门”事件硝烟散,广州近日接连发生类似“劝辞”事件,个别企业采取转签合同,改变用工方式或分解用工期限等“小动作”规避《劳动合同法》。知情人士表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企业如此举动意在规避劳动用工风险,按照企业说法是为了“节约企业成本”。

类似广州一些企业的“小动作”,如今,在全国各

地都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有的企业在年底“突击裁减老职工”,有的制订企业“土政策”来“劝辞逼退”,并采取停发工资、停交养老保险等办法,胁迫职工无条件接受,强迫解除劳动关系。笔者就是企业“小动作”的受害者,就是“法律漏洞”的牺牲品。笔者刚50出头,曾是国有企业的副职,至今月工资才392元,(还是90年代的工资)如今也被圈进“内退”,这样我一旦“内退”,按企业规定,只能拿到工资的90%“内退费”,除去个人上缴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我每月拿到手的工资只有200多元,这样连最低的平均工资也没有达到,试想我们每月这么点儿工资还能生活、生存、养家糊口吗?类似我这样的情况又岂止我一人?

时下,一些企业为了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大搞“小动作”,突击“减员增效”,这种做法是在钻法律的空子,是在赶在《劳动合同法》未实施前的“突击违法”,严重地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是严重损害广大劳动者利益的做法,违背了广大劳动者的意愿。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处长谢迎建肯定地回答,无论什么“动作”都无法绕过法律条文,目前企业认定的新法“漏洞”在2008年1月1日前都会被补充解释封死。并提醒劳动者,在特殊的受压情况下,劳动者违背真实意愿签订的“主动辞职书”,劳动部门可以认定属无效文书。建议员工可勇敢主张自己的权利,在权益受损后,应及时投诉至劳动部门。

社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立即对企业进行一次规范劳动用工大检查,对搞“小动作”钻《劳动合同法》空子的企业立即依法纠正制止,并予以处罚,防止“漏洞”对广大职工带来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的损害,坚决封死新法“漏洞”,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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