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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贩吵架、罚款五千和市场形象

2008-01-0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钟一苇 我有话说

骂人一句话,罚款5000元。这是北京一个卖菜小贩最近遭遇的不幸。市井之中,骂人的话稀松平常、耳熟能详,可如此高额的罚款倒是世所罕见,其中必有若干蹊跷之处。

事情是这样的:小贩佟先生在北京某一综合市场做蔬菜生意,去年12月8日,一位顾客到摊位前问价,他作答之后,相邻的菜贩子认为他抢了生意,开口

谩骂;佟先生认为当时顾客确实在询问自己,实在气不过,便回口骂了一句;此时,市场管理人员恰巧经过,听闻骂语,随即要求佟先生停止营业,交纳罚款1500元,并写一份书面保证书上交。佟先生自然不服――一则,管理方不问青红皂白就罚款,没有道理;二则,他与管理方的合同上也没有“吵架罚款1500元”。因而,他上门与管理方协商解决此事,不想对方表示罚款已改成5000元。

佟先生小本经营,大概不会料到自己说话也有“一字千金”的时候,这全拜市场管理方的“相关规定”所赐。为了维护市场的“良好形象”,管理方铁面无私,权威不容挑战。罚你1500元,不是不服么?那就罚你5000元,看你服不服!佟先生有些不识时务,所以在记者的报道出来时,仍然没有摆摊营业。而与他相骂的摊主,因为已经交了罚金,照常开张营业。

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佟先生在管理方的“一亩三分地”里,也许免不了“低头”交罚款的结局,或者如他担心的那样不得不走人。小小菜贩子哪有气力跟说一不二的管理方斗呢?现实真有点儿无可奈何。不过,我们对于那些貌似合理的“强权”,不可不批,对于那些朴实无华的道理,不可不澄清。

菜市场的摊位,一方出租,一方承租,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契约确定,若出现纠纷争执自然也按相关约定办理。在法律地位上,双方平等,并无上下关系。因而,小贩佟先生与市场管理方乃是在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内,发生租赁关系。无论管理方是否具有官方性质或执法权威,在这个关系之内,它必须按照生意人的逻辑与小贩们打交道,否则即是违法。由此来看,管理方见人吵架就罚款,理由何在,合法性何在?管理方不照合同办事,擅自作主,其恃强凌弱的蛮横架势令人气愤。

退一步讲,若小贩与管理方的合同中,包含了承诺遵守“相关规定”的条款,而“相关规定”中又恰有“吵架罚款”的条文(事实上,“相关规定”并无关于吵架罚款的具体说明),管理方便得以据此向小贩索要“罚款”。此时,小贩若有异议,则管理方当与之协商,协商不成则可诉诸法院。而事实却是,管理方不容小贩置辩,甚至摆出“执法者”惯有的收服之法――有意见就加重罚款,一副“我的地盘我作主”的霸气,岂是市场中的生意之道。

从罚款一事的种种表现看,市场管理方一厢情愿地把自己当“官方”,修理无权无势的小贩自然气势汹汹。甚至,管理方还用上“写保证书”这样的手段约束小贩,当真威风凛凛。对此,管理方自有一套说辞,也即为了维护市场的良好形象。当然,菜市场里骂声一片,肯定会给顾客留下坏印象,影响市场声誉,造成经济损失。管理方以文明市场招徕顾客的愿望,理所应当,毫无疑义。可是,正当的目的并不能保证手段的正当性。罚款,于法无据,实属侵权。管理方若实在无法忍受小贩吵架,可终止合同来了事,岂不更合理合法?

事实上,维护市场形象的办法有很多,比如讲求诚信、提供整洁的市场环境等。市场管理方实质上不应是声色俱厉的管理者,而是市场服务的提供者,只有优质的服务才能换来真正良好的市场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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