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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城乡居民“全覆盖”

2008-01-0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张莹 我有话说

2007年12月26日,卫生部部长陈竺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城乡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情况时提出,要加快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到2008年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覆盖到所有农村,并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报销比例,减轻个人负担;到2010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所有城镇从业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面推开;完善城乡

医疗救助制度,对困难人群提供补助”。

在陈竺部长的报告中,我们看到了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格局,即建立一张从城到乡、从职工到非职工、从普通人到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网络,这张网彰显了我国政府实现“病有所医”目标的决心和能力。

新农合让7亿农民看病能报销

河北农村的周阿姨一家于2006年参加了新农合。根据规定,一家人生病可根据病情选择村诊所、乡卫生院或县、市医院就诊,并报销一定比例费用。今年年中,周阿姨的公公何大爷生病住进县医院,各种费用一共花掉2700多元,其中超过300元且除去新农合用药目录范围之外的花费可按照50%的比例报销,最后一共报销700多元。周阿姨第一次尝到了新农合的甜头。

“没想到每个人每年只需要交10元钱,政府就能给报销这么多费用。有了这样的保障,我们看病的时候心里踏实多了。”周阿姨告诉记者。

2007年是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以来的第四年。这一年,全国有7亿多参合农民可以像周阿姨一样,享受看病报销的待遇。

各省(区、市)上报卫生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9月30日,新农合制度已经覆盖了全国2448个县(市、区)和7.26亿农村人口,覆盖率分别为85.53%和85.96%。

为实现2008年基本覆盖全国的目标,各级财政不断加大对新农合的补助力度。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合农民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20元,地方财政也相应地增加10元,人均筹资水平显著提高。

2007年前三季度,中央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资金到位82.05亿元,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173.53亿元;全国新农合基金累计支出总额为220.31亿元,累计2.63亿人次从中受益。

“一方面,新农合制度框架及运行机制已经基本形成;另一方面,新农合对农民健康的保障作用逐步显现,农民医疗负担有所减轻,看病就医率有所提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状况有所缓解,贫困人口看病就医问题得到一定改善,广大参合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卫生部有关负责人介绍。

基本医保覆盖城市“空白地带”

过去的一年中,我国在建设全民医疗保障体系过程中最大的手笔,莫过于启动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始建于199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启动于2003年,随后又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没有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只剩下城镇非从业居民。这部分人的医疗费用仍然靠家庭负担,一旦得了大病,往往难以承受。

针对这一情况,国务院于2007年7月10日印发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去年年内,城镇居民医保工作已在河北石家庄、山西太原、内蒙古呼和浩特等全国79个试点城市开展,今年扩大试点,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推开。包括老人、儿童和下岗职工在内的2.4亿名城市居民被纳入医保覆盖范围。

根据《指导意见》,城镇居民医保的重点是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总的缴费原则是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

在此基础上,对困难家庭,政府还有额外补助;考虑到不同人群在疾病风险、医疗支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对不同的人群进行额外补助的标准也不同。

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政府原则上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60元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填补了我国医疗保障体系中最后一片“空白地带”,让人们看到全民医保的曙光。

医疗救助关怀城乡困难群众

2007年11月15日,民政部副部长李立国在全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会议上介绍说,到2006年年底,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已经覆盖了所有涉农的县(市、区);到2007年9月底,全国86%的县(市、区)都建立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在北京、辽宁、上海等19个省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已在所有县(市、区)全面推行。

在我国医疗保障体系中,医疗救助担负着给予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补助的重任。其救助对象包括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的姚岚教授认为,我国医疗救助是“由政府主导、社会团体相辅的一种刚性行为……起着医疗保障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可或缺和替代的组成部分”。

近年来,中央财政对城乡医疗救助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资料显示,2007年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33.4亿元,比2006年的14.3亿元增长了133%;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37.8亿元,较2006年的27亿元增长40%。

与此同时,医疗救助制度在不断完善之中。针对起付线高和封顶线限制、病重范围小、持续和程序复杂等问题,各地已经开展了各种进一步的便利措施,如“简化程序”、“降低救助门槛”、扩大救助范围等。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整体设计,医疗救助要在维护困难群体基本医疗权利上发挥重要和最后的保障作用。”李立国副部长如是说。他提出,要进一步探索扩大救助范围,提高医疗救助补助水平,适当扩大救助病种,逐步取消病种限制,逐步降低或取消起付线,提高医疗救助比例。

图为2007年12月27日,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赵寺村村民闫永红带儿子在村卫生室输液,产生的费用可以凭新农合门诊费用核销券足额抵扣。新华社记者李紫恒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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