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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分界”与合法的“越界”

2008-01-0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张曙光 我有话说
    为了人们的自由幸福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我们必须高度关注社会的分化与整合问题,为此就要研究如何才能实现合理的分界与合法的越界。而在今天强调社会的合理分界并普遍树立界限意识和合法的越界意识,显然是十分必要的。

分化及其相应的整合,既是包括生

物进化在内的自然运动的形式,也是人类社会及其思想文化演进发展的基本方式。现代社会的突出特点是高度的分化及由此带来的多样性和活力,但这也增大了整合的难度。作为人的有意识活动的过程和结果,社会的分化和整合不能不与人们的能力、需要及价值选择相关,并直接表现为各种界域或界限的区分、互依与跨越。因而,以“合理的分界与合法的越界”为视角来探讨社会的分化与整合问题,就成为具有重要意义的课题。

社会的形成与界别的区分

自从人类诞生于自然界,就开启了人与自然和人与人的分化整合的历程。人由于自我意识的产生而有了应然的价值观念和活动取向,与周围世界发生了“为我”的“自为”的关系,于是,一种不同于自然运动的新的运动方式和秩序,从而也是新的界域――人类“社会”出现了。在人类社会中,人的心理、意识或精神有着极高的能动性和系统整体性,因而成为相对独立的“心理世界”或“精神世界”。这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自然”、“社会”和“精神”三界。社会学所讲的“社会分化”一般指“社会”的群体之间和个体之间的区分,但它不能不与另外两界内在相通,密切相关。

历史地看,人类在能力极其低下的原始时期,只能靠自然血缘关系相互依赖,以氏族的形式共同生存;其社会分化主要表现为人们由于性别与年龄差异的简单劳动分工。后来,随着生产的发展、人口的增多、交往的扩大和需要的多样化,人们的劳动分工和社会角色也愈来愈多样。进入文明时代之后,在个人之间有了基于所有物和物品交换的“我”与“你”的区分,在群体之间则有了自由人和奴隶的严重分化。于是,人类内部不仅有了亲疏之分,还有了等级式差别和压迫性关系。伴随着原来的氏族共同体的解体,一方面,人类基本的生产和生活单位逐步缩小为夫权制家庭或家族;另一方面,随着社会财富和支配性权力在一些人手里的积聚而促成了以地域、文化和民族来划分的国家。国家的出现既意味着人们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有了“上层”与“下层”、“上流”与“底层”的等级式界分,又旨在将社会的分裂和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内,这表明阶级社会的秩序本身就蕴含着内在的紧张。但在传统农业社会,由于人们要“靠天吃饭”即顺应自然为生,因而自然秩序就被视为社会秩序的依据;阶级和等级的分野,也往往被给予拟自然理解,如将上下尊卑的等级式关系类比为“天”与“地”的关系。传统社会及其政策还极大地限制了劳动分工和社会职业的分化,造成社会自组织能力和活力的严重缺乏。马克思将小农们形象地比喻为一袋马铃薯,说明了他们缺少“有机团结”。但另一方面,大家族和传统国家似乎又象一个“大生命”,其成员分别充当它的某种器官,或“头脑”或“臂膀”或“手足”,这种功能性的分化与整合主要凭借的是自上而下的隶属和支配关系;同时,相当普遍的自然主义信念和整体主义道德意识也对这个“大生命”的整合与维持发挥了重要的意识形态功能。那时的人们并非没有个人自由的愿望和要求,但它不可能成为社会的主流意识,并且只要个人与家族长或长辈们发生了利益和意志的冲突,获胜的一定是后者,因为他们直接代表着共同体。

只是到了市场经济社会,社会分化才既表现为人们在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上的差异,又表现为复杂的劳动分工和职业分化,社会变得千姿百态,既富有生机,又充斥着各种矛盾。而随着人的社会反思能力和调控能力的提高,他们也越来越对社会分化与整合提出“合理”性要求,这就特别涉及到社会的“分界”与“越界”问题。

合理的分界

从社会学和政治学意义上讲,社会分化实际上意味着各种社会边界、界限的明确和界域、界别的区分。“分”与“界”总是相互关联的。

一般而言,事物的分化就是“界”的形成或区分。“界”首先指事物由其内在矛盾所规定的存在状态或运动形态的边界或范围,它指示着事物的特殊性及相对稳定性。由于事物就是在这一边界或范围内保持其规定性的,所以不能随便受到干扰和破坏。并且,正是由于事物的性质和界限的确定,它才成为具有内在结构、规则和尺度的系统,产生“自己运动”的动力和与周围环境进行物质与能量交换的能力。而这又意味着事物总是处于相互的联系和作用中,所以,事物的边界或界限又有一定的模糊性和变动性。事物的边界也是事物之间的交界处即“界面”,界面是交界双方的中间地带,因而也是交界双方相互渗透与贯通的桥梁。事物的“界”的这种双重性功能―――既把事物区别开来、分别给予规定和限定,又将其联系起来、使之相互依存和作用的功能,表明了事物的“分”与“合”即分化与整合的辩证关系。自然界的“界”是如此,人类社会和人的精神世界的“界”更是如此,且由于关联着“应当”与“合理”的问题而增大了人们正确认识和把握的难度。质言之,由于社会性的分界不是单纯的知识性分类,而必定包含某种规范性要求,所以只要人们的立场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就会给予不同的理解和对待。

从中国思想史来看,人们对“分”、“界”的合理性与否不仅特别关注,而且形成了两种对立的态度和观点。如庄子既说明了“分”、“成”、“毁”、“复”的“通为一”的循环,又特别指出分界的负面问题。他说:“有以为未始有物者,至矣,尽矣,不可以加矣!其次以为有物矣,而未始有封也。其次以为有封焉,而未始有是非也。是非之彰也,道之所以亏也。”(《庄子・齐物论》)庄子所说的“封”就是事物的界限,事物有了区别与界限,就会进一步生出“是非”,是非之争越显著,完满的道也就越亏损了。近代思想家康有为借助儒家“三世”说和佛教思想资源,在其《大同书》中提出“破九界”,即国界、级界、种界、形界、家界、业界、乱界、类界、苦界,最终使人类进入完全自由的境界,这种理想显然包括了太多的乌托邦空想。与之不同,荀子则高度重视“分”的意义,他不仅一般性地突出善恶、性伪、是非、天人等等的分别,肯定劳动分工和职能分化的积极作用,更重要的,他还将人们在文化价值和等级名分方面差异的分辨和确定,提升到社会治理之道的高度来看待。在荀子那里,分与合并不两立,而恰恰是良好有序的群体得以组织起来的关键,这就叫“明分使群”。近代学者严复翻译穆勒的《论自由》而名之为“群己权界论”,所要辩明的群己之界是以个人自由为基础的社会公正,用他的话说:“自入群而后,我自由者人亦自由,使无限制约束,便入强权世界,而相冲突。故曰人得自由,而必以他人自由为界。”(《〈群己权界论〉译凡例》)严复关于“群”和“群己权界”的论述与荀子的思想多有相通之处。

上述引证说明,批评否定“分”、“界”者关注的主要是“分”与“界”所带来的消极问题;给予积极评价的,则看重它的规定性和建设性。亚当・斯密和涂尔干关于“劳动分工”的论述,就主要揭示了劳动分工与社会职能的分化对于生产效率和社会利益的普遍提高,对社会有机性的加强所具有的根本性作用。着眼于分与界的辩证法,汲取历史的经验教训,可以说,明分划界是完全必要的,没有分界的世界只能是一片混沌,强制推行无差别的平均主义则只能导致死水一潭。社会分化和分界的合理的价值标准,就是看它在历史可能性的基础上,是否有利于个人与公共利益的维护、人的自觉能动性的发挥和良好的社会秩序的形成。只有广大社会成员及其组织形成内部动力机制和自律能力,才能积极地发展自己并展开良性的互动关系。

具有现代意义的合理分界可以概括为下述几类情况,一是对个人生命和人的生活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及其时空界限的明确。人的生命及其生活条件要获得社会的承认与尊重,除了要靠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还要凭借政治与法律对人们平等地位的确认与保护。二是对人的各种权利即由法律所界定的个人的生活和活动的性质、范围,如人们可以享受什么、支配什么的明确。有别于传统社会的是,在现代社会,个人普遍成为社会能动的单元,他们在政治和法律上是平等自主的,关系是建构的,角色是后致的,工作和生活具有很大的流动性,因而才需要明确个人的权利,并在保护人权的同时维护社会的公正。三是人们结成的各种共同体的区分。传统的基于血缘、地缘的共同体的分化和削弱,恰恰是个体获得独立性的重要条件。现代共同体则越来越依赖经济、政治、文化、精神等因素和规则来建立和界定了,它小可小到数人,大可大到国家联合体。共同体之间又有相互交叉或隶属的关系,从而使个体的角色也多重化。四是人们通常所称的社会各界的确定,如工商界、艺术界、教育界等等,这些界别与社会的部门、行业(职业)、阶层、团体等或相类或重合。社会界别的区分使各自具有了一定的自治和自律性,能够相对独立地运作和发展,并满足人们的归属感、事业感和自我超越的需要。五是社会的领域如政治、经济、文化诸领域的区分;以及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界。当代学者认为,货币、行政权力和话语沟通分别是经济、政治和文化系统得以分化和整合的力量。而以“理”为尺度的公共领域和以“情”为尺度的私人领域的界分也是现代社会生活的必然要求。这一点我们从过去由于公私界限不清所带来的诸多经济和道德问题即可理解。

合法的越界

人从自然中的分化和人类内部的分化,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矛盾和张力,是人类及其社会生成和发展的重要动力与基本形式,因而在总体上是积极的。但是,社会的分化和分界毕竟是原来整体的裂变或分离,是事物向着不同方向的变化,如果不能适时地整合或形成必要的联系,就会导致社会的疏离、磨擦、冲突甚至分裂;并且,分界在给予事物以规定的同时,也会给事物以限制,造成事物的片面性和封闭性。亚当・斯密就指出过劳动分工给人们带来的片面性,马克思则揭示了自发的分工势必导致社会力量成为外在于个人的强制力量。因而,讲“合理的分界”就不能不讲“合法的越界”。

我们这里所说的“合法”,既包括历史和文化传统意义上的正当性,更是指在现实上要有利于人们的生存和发展,符合他们的愿望并得到其拥护赞同,因而也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在非极端的正常状态下,还要在形式上合乎法定程序。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越界,都属于干涉和侵权,必须坚决反对。在笔者看来,对界限的合法跨越可以概括为下述几种情况。一是重视界面的作用。界面是事物之间的中间地带,具有公共性。不同事物和界别的界面也是不同的,如规则或不规则、狭窄或宽广等。但就人类社会而言,人越是个体化,他们之间的界面也就越具有多样性和公共性。甚至在过去看来完全是私人领域的家庭之中,也有了一定的公共性。二是围绕界面的互依、互动与互渗。界面总是发挥着中介作用,使交界的各方既相互区分,又相互渗透与过渡。进而言之,一切相对的东西都是互为对象的,每一方都是自身与对象的中介,并要通过对方观照和确证自身,而这也必定在各对象之间形成某种共通性和整体性。三是跨界性的沟通、交往与合作,它不只发生于界面处,还包括交界各方的整体。当代的跨地区、跨国别、跨文化的交流、协作,不仅有利于共同问题的解决,而且有利于各民族的相互理解和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应运而生的跨学科、跨文化的比较研究,也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值得一提的是,学科分界虽有必要,但决非不可逾越的壁垒。人们面对的问题是跨界的、复杂的,对它的探讨和解答也必须是综合性的。四是原有界限的全面突破和事物的重组。当着事物原有的界限越来越成为外在的形式,甚至严重妨害了事物发展的内在要求,它就要被全面突破,从而为新事物的形成开辟道路。这种突破或变革不是单纯的破坏,因为它就是原有要素发育成长的要求,并为事物的新的组合和新的范围的确定做准备。合法的兼并就属于这种情况。五是联合或融合。与前者不同,这里强调的是和平的自愿的交往与结合。从诉诸暴力到和平地解决争端,本来就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而自觉地联合起来以求共生共荣,更是现代人的使命与责任。当然,结合或融合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关键在于人们自己的能力、愿望和客观条件。并且,在现时代,我们应将“和而不同”作为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因为只有这一原则才符合事物多样统一、动态平衡的逻辑,才能确保分化的积极成果即确保人们的独立性与个性,尊重差异、包容多样,而不至于使“整合”重归不是完全平均就是等级式压迫的旧模式。在“和谐”、“和而不同”的理念基础上形成的社会价值观也将成为维系社会团结的重要精神力量。其实,公共领域的“公共”本身就是以承认人们的个性差异和自主权利为前提的,较之私人领域,它不过要求人们理性地、建设性地对待其交往关系,遵守他们自己制定的“游戏规则”而已。至于本来就超出合理限度的“分化”如贫富两极分化,则完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减弱或消除。而不合理的“整合”如“垄断”,由于严重限制了人们公平的竞争和自主选择的权利,也必定是不合法的,同样要加以破除。

总之,为了人们的自由幸福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我们必须高度关注社会的分化与整合问题,为此就要研究如何才能实现合理的分界与合法的越界。而在今天强调社会的合理分界并普遍树立界限意识和合法的越界意识,显然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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