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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有权知道文物是真是仿

2008-01-0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李韵 我有话说

近日,有关德国汉堡展出的兵马俑是赝品的消息在国内引起了强烈反响,汉堡人类学博物馆馆长为此向观众道歉,并表示向提供展品的德国公司提起诉讼。很多人想知道,我国对文物仿制有何规定?是怎么管理的?

文物复仿制有严格规定

我国对文物的复仿制有十分严格的规定

。国家文物局《复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文物复制应履行严格的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文物复制。”据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介绍,文物复制首先要得到文物保管单位的授权,然后根据文物的等级,分级履行审核报批手续。也就是说复制一尊秦兵马俑的报批手续是这样的:它属于国家一级文物,那么就首先要得到秦兵马俑的保管单位――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的同意和授权,再由陕西省文物局审核,并报国家文物局批准之后,方能复制。

国家把文物复制品的用途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供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等用途,此类复制品需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更严禁销售;另一类是为销售目的,此类复制品要由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分级审批。为销售等目的需要复制的一级文物,其名称、复制单位和复制数量,由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拟定清单报国家文物局核准,定期公布。《复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国有文物收藏或保管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向任何单位和部门,以及任何个人提供文物复制样品、模具和技术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文物复制品进行再复制。”

而对于仿制品,国家也有明确规定。1979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原轻工业部和国家文物局在《关于搞好古代文物复制仿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文物复制、仿制品的生产,要适应旅游事业发展的需要,因地因物制宜,定点生产、定点销售。……属于仿制品,由工艺美术部门负责或与文物部门协同进行。”可见,对国有文物的复制国家有严格规定,未经批准,绝对不允许复制;而仿制也只允许文物部门和工艺美术部门有计划地进行。

网上的信息显示,此次德国展览是公司行为,与国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无关。而根据上述国家规定,兵马俑的复制样品、模具和技术资料都不能私自提供给任何单位或个人,而且用复制品再复制也是违法的。那么像兵马俑这样的国家一级文物,复仿制模具从何而来?它们是在哪儿制作的?

复仿制品一定要有明确标记

对于文物,专家要从中探究真实的历史信息,观众到博物馆看展览更愿意见到真品,收藏者更是无法接受假文物,因而文物的真实性是其最基础的性质。从这个角度上说,文物复制或仿制是不能容忍的。但从传播遗产的角度,让更多的无法亲眼看到文物的人了解、领略文物的魅力,复制或仿制又有现实意义。

我们一般能看到的复仿制品主要有三类,一是博物馆的展品,二是商店里的普通旅游纪念品,三是精密仿制的艺术品,也称高仿品。国家对文物复制有着严格规定,但对仿制品却相对宽泛许多,对于仿制者的技术工艺、仿制用途都没有太多要求。政策的宽松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导致了各种品质低劣的仿制品泛滥,更被一些人钻了空子,用高仿品冒充真品,牟取非法暴利。而旅游纪念品由于其工艺粗糙、大小比例与原文物相距甚远,通常不会被误当成文物。而其他两种由于其制作时掌握了准确的文物资料,制作工艺精良,足以乱真,一般人是难辨真假的。

为了避免混淆视听,也是为了防止不法分子非法牟利,《复制管理办法》规定:“文物复仿制品应有表明复制的标识。”供销售的复制品还要附有复制品说明书,内容包括名称、时代、出土地点和时间、原文物收藏或保管单位、复制单位、监制单位、制作时间、复制数量和编号。然而,尽管规定复制品也有标识,但并未明确要求标识必须与复制品不可分割地在一起,这一罅隙似乎给人以可乘之机。记者作了一个大胆假设:如果把一件罕见的国宝“克隆”一个十分精良的复制品,并在说明书中表明复制品的身份。沧海桑田,若干年后,知情者全都不在了,此时如果持有者将说明书隐匿起来,这件复制品会不会“变假成真”呢?这种情况下,持有者的道德似乎就成了唯一的评判标准。而面对记者的这一假设,被采访者都表示,现有的法规在这方面确实还不够完善。

在德国汉堡展出的“兵马俑”。

(照片来源:环球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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