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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瓦的有偿“拾金不昧”

2008-01-1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驻日内瓦记者 刘军 我有话说

人口不足40万人的国际城市日内瓦,有座州立“失物招领所”。每年,“失物招领所”都能收到“拾金不昧者”送来的约15万件箱包、雨伞、手机、照相机以及贵重珠宝等“失物”。据悉,大约一半以上的失物能够物归原主。这表明,失物招领处的的确确成为一处“公共社会服务所”。

但需要说明的是,失主在领回遗失的物品

时,需要向失物招领处缴纳丢失物品价值约5%的酬金,用来抵偿“登记费”、“保管费”和奖励捡拾者,最低限额为10瑞士法郎,最高4000瑞郎。

记者原住在日内瓦最繁华的火车站附近。一天下楼取报,在信箱中发现一个钱包,里面只有一些证件卡。记者将钱包交到了附近的警察局。几天后,收到失物招领处的电话,请记者去一趟。到了现场后,记者被告知,他们已经根据证件卡找到了失主,为表示对记者的感谢,特奖励10瑞郎!据日内瓦警察局介绍,瑞士各地都有类似的“失物招领处”。

如果您在瑞士某地不慎丢失了随身物品,可向附近的警察局报案,也可到失物招领处登记。一般的申报程序是将遗失物品仔仔细细登记造册,行政手续费用为40瑞郎,一但有人将物品送回,失物招领处会及时通知失主。失主可持登记表到失物招领处领取,也可通过邮局邮寄。但对于手机、眼镜、钥匙、珠宝等“具有特殊意义”的遗失物品,失主除需要出示申报单外,还要提供身份证等法律文书。领取失物同时要缴纳各项费用,如果要求将物品邮寄到家,还需缴纳10瑞郎的邮费。

如果您是“拾金不昧”者,您也是有责任和义务的。瑞士《民法》规定,在公共场所捡拾到价值超过10瑞郎的物品,可将物品交到失物招领处,或交到州警察局、路上遇见的警官或市政府,失物最终将被送到失物招领处汇总。在餐厅、酒店、商店、博物馆、电影院、公交车等“封闭”的公共场所,或在工作单位等所谓的“私人场所”捡拾到物品,应将物品交给所在地的负责人、老板、保安人员或司机。

失物汇总到失物招领所,被登记造册后保管起来,保管期限为5年。失物招领处找到相关线索后,会主动与失主联系取回。如果失物招领处的物品长期无人认领,捡拾者可以要求将所捡拾的物品归为己有,条件是:如果物品价值在1000瑞郎以下,捡拾者可在14个月后向失物招领处提出申请,但还需等待4年,既5年保管期满而无人认领后才能归捡拾者;如果失物价值超过1000瑞郎,则需要在5年保管期满后的2个月内提出申请;如果5年期满后,物品的主人和捡拾者都没有对物品的所有权提出申请,那么,失物招领处将视物品的状况进行拍卖,所得款项由州内政部所属的财政局保存5年。此期间,物品的主人有权索回拍卖款项。而如果这5年内还无人问津,那么,拍卖款项则归当地财政所有。如果物品在5年保管期过后已无拍卖的价值,则送给艺术家作为慈善创作的材料或销毁。(本报日内瓦1月1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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