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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生命总是止步于僵硬的制度

2008-01-1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舒圣祥 我有话说

据媒体报道,来自湖南省常德市的何一文与何志刚两人都是尿毒症患者,急需进行肾脏移植手术来挽救生命,但各自家里所有的亲人都未能与其配型成功。就在几乎绝望的时候,一个好消息传来,两个家庭中各自肾源提供者恰恰能与对方进行匹配,只要交换一下,双方都能得到最好的手术效果。但是,按照今年5月1日执行的《人体器官移

植条例》规定,非血缘和家庭关系的活体器官供应,不能进行。手术被医院伦理委员会以8:1的票数否决。

医院拒绝两个病人家庭自愿交叉换肾,让人第一时间想起前不久发生在北京的肖志军拒绝手术签字导致妻儿双亡事件。同样是生命权与现行法规制度之间发生了抵牾,同样是医院救死扶伤的义务与“按制度办事”之间的矛盾。在前一事件中,肖志军拒签导致了孕妇与婴儿的死亡;而在这一事件中,医院对交叉换肾请求的否决,以及卫生厅“不可能为了巧遇而违规”的表态,让人依稀看到了相似的结局。

为何生命总是在与制度的抵牾中消逝?为何口头上的“尊重生命”总是被现实中的“按制度办事”取代?看来,从肖志军事件开始的全社会积极关注和热烈讨论,并未能引起更高层次的制度反思。

如果说肖志军案件多少带有基于个体无知与顽固的偶然性和巧合性,那么交叉换肾则要理性与普遍得多,这也是交叉换肾与肖志军事件最大的不同所在。家属作出交叉换肾的决定显然是高度理性的,而且家庭之间交叉捐肾在我国并非没有先例,经媒体报道的成功案例就有很多起。只不过,今年5月1日开始执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堵住了这道原本通畅的大门。但正如伦理学家所言,“两家人的做法虽然与《条例》不符,却并没有违反宪法。”宪法规定要维护人类生命和健康,只要不违反宪法,僵硬的制度就应该随着变化的现实而得到丰富与修正。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这当然是出于“严禁人体器官买卖”的考虑,但这个规定本身却失之过严。事实上,国外活体器官接受人通常包括两部分,一是基因有关联的,二是感情上有联系的。

由此想来,是为了禁止出现器官买卖而将捐献尺度严格控制,还是为了给生命更多拯救机会而适度放宽尺度;或者说,是为了政府监管的方便而缩小救赎生命的通道,还是本着人命大于天的精神加重政府监管的责任――这是一个不得不认真思考的问题。

应该说,交叉换肾的请求并不违反医学伦理,更不违反“人之常情”,而只是违反僵硬的制度。既然制度总是人制定的,那么就肯定会有欠缺考虑的不完善之处,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只不过,在制定法律法规之初就应该提前预料到这样的“不完善之处”,并为之预留制度化的解决途径。肖志军事件发生后,一位在北京的外国医生表示,“在国外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将会马上告知当地法官,是否进行手术抢救,将由法官来进行裁决。”而我们只是上报,由医院上报卫生局,由卫生局上报卫生厅,直至上报卫生部。且不说这种层层上报耗时很长让患者等不起,而且卫生主管部门本身算不上真正的“中立第三方”,特别是基层卫生主管部门与公立医院之间往往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利益关联。

从某种意义上看,在生命与制度的抵牾中,重建公平合理的、制度化的“中立第三方”应急处理规则,比在悲剧上演后完善法规法律更为重要。这既是对处于“情与法”矛盾夹缝中而备受公众指责的医院的解脱,更是为生命打开了一道绕开僵硬礁石的绿色大门――总而言之,不能让生命总是止步于僵硬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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