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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价格干预”传递怎样的信号

2008-01-1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张翼 我有话说

“政府进行价格干预让我心里踏实多了。”北京的王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1月15日起,国家发改委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肉、蛋、奶及液化石油气等六种重要商品被纳入价格干预的范围。有关专家指出,在物价大幅度上涨,并影响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的情况下,对价格进行必要的行政干

预,是各国的通行做法。这次政府的价格调控措施出台得非常及时,并传递出三个信号。

信号一:政府绝不会坐视物价过快上涨影响百姓生活

从去年5月份以来,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尤其是粮、油、蛋、奶等日常消费品价格上涨幅度过大,已经影响到居民切身利益。同时,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企业趁机哄抬价格等趁火打劫的行为,不合理涨价已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当然不会听之任之。在结构性通货膨胀刚出现,还没有形成明显通货膨胀的时候,出台相关政策及时而且必要。

我国《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很多国家的法律法规中,都有在紧急情况下对价格进行适当干预的相关规定。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周望军说,这种价格干预措施在西方发达国家、在亚洲国家经济高速发展的时候都曾经采用过。日本在上世纪70年代经济快速发展时期,曾经对130多个品种进行干预,政府专门拨了40亿日元、配备了4万人对这130个品种实施价格干预措施。在市场违法行为增多的情况下,任何国家和政府都不会允许违法违规行为泛滥,一定会采取措施维护市场的稳定、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信号二:“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共同发挥作用

“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品种,是价格显著上涨、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的少数重要商品,干预的企业也是极少数的。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不是冻结价格,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性质,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政府干预的是企业的不合理调价。对极少数企业的干预和对极少数商品的干预不会影响市场机制的发挥。”周望军说。

截至到2006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有95.3%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是由市场来决定的,只有不到5%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是由政府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据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司长曹长庆介绍,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是两种,一种是提价申报,一种是调价备案。申报针对生产企业,备案针对流通企业。申报是在调价前进行,备案是价格调整之后向当地价格部门备案。这些措施并没有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不过是对企业提价的合理性、理由的充分性,政府保留审查的权利。政府没有也不可能要求企业亏损经营,也不会因为政府干预措施来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信号三:临时性措施显示政府控制物价上涨的信心

“面对结构性通胀,国家采取价格管制政策而不是其他的控制需求的政策,与国家对价格形势的判断有关。”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在分析“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得出的结论是,国家对目前物价性质的判断依然是“结构性上涨,并且整体上不存在明显的供需失衡。”申银万国指出:在全球通胀上行的情况下,中国很难独善其身,不同的是,中国的情况很特殊,不能像其他发达国家那样对待通胀,而是不得不采取更严厉的措施。如果结构性通胀开始蔓延,政府依然会有全面的调控措施出台。

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主任范剑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这次宏观调控的特点是依法调控、适时调控和有度调控,企业和消费者都将从中受益,而这次调整也只是短期行为,并不会对市场经济正常秩序造成影响。他认为,表面上看,这次的干预措施似乎只对消费者有利,但实际上对企业来说也是受益的。措施对于合理的涨价依然是支持的。所以,此次受影响较大的是暴利企业,以及那些乘机扰乱市场秩序、哄抬物价的企业。

周望军指出,价格干预措施是在价格显著上涨情形下采取的临时性措施。按照《价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价格显著上涨的情形消失后,就要及时解除。

“稳定价格从根本上说要靠发展生产,增加供给。行政干预是辅助性的。采取临时干预措施,主要是规范市场秩序,为企业发展生产、增加供应和安定群众生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曹长庆特别强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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