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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副局长作伪证为何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2008-01-2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魏文彪 我有话说

陕西靖边县林业局原局长高玉川贪污8万元,公安机关却开出假的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为其开脱,导致法院一审对高玉川轻判。后经省、市专案组调查落实,所开假证明主要与原靖边县公安局副局长王平、民警魏东有关,为此,榆林市纪检委对靖边县公安局副局长王平作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一级、建议有关部门免去其副局长职务

的决定。

公安局副局长以公安机关名义为犯罪嫌疑人开具虚假重大立功证明,违背做人的诚实原则,背离对于公职人员的职责要求,与政府机关领导干部身份明显不符,严重损害政府工作人员形象,因此有关方面对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以该事件性质之恶劣与影响之深重,仅仅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一级、建议有关部门免去其副局长职务处分,显然失之于轻。尤其是以公安机关名义开具虚假重大立功证明,造成了犯罪嫌疑人一审被轻判的严重后果,所以对该起伪证事件主要责任人立案侦查,调查其是否涉嫌刑事犯罪极有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该款罪的从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11月30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之规定,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经济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者制造伪证的均构成伪证罪。在陕西靖边县公安局开具虚假重大立功证明一案中,公安局副局长王平等人的行为属于为经济犯罪分子制造伪证的性质,而且已经造成靖边县林业局原局长高玉川被重罪轻判、法院一审判决出现错案的事实,因而符合刑法与相关规定有关涉嫌伪证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所以要追究制造伪证的行为,是因为该种行为对司法审判造成干扰。对于制造伪证的行为,司法部门要花费人力、物力予以调查、核实,从而造成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尤为严重的是,制造伪证行为可能导致法庭对案件作出误判,背离司法公正。尤其是像公安机关这样的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由于政府部门所具有的公信力,因而极容易为法庭审判时所采纳,所以政府部门作伪证更可能对司法审判造成干扰,因而危害也更大、后果可能更严重。也正因为如此,对于公职人员以政府部门名义制造伪证行为,不但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而且应当依法给予从重处罚,这既是打击伪证犯罪、为刑事审判与公正司法排除干扰的需要,同时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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