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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官司与社会稳定

2008-01-2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张太原 我有话说

诉讼与秩序看似两个相悖的主题,但社会秩序的稳定并不意味着诉讼的消失与社会的一致。秩序研究本身既包含了国家权力与民间社会关系的维度,也包含着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等一系列实践性环节。青年学者吴欣著《清代民事诉讼与社会秩序》(中华书局,2007年10月)一书,就是在这样的问题意识之中,将民事诉讼与社会秩序结

合在一起,探讨了清代民事诉讼与社会秩序的关系以及秩序的维护性机制。该论著颇有新见:

第一,从社会史的角度,对诉讼的主体――人、人群进行了类化研究。与以往认识不同,作者在对民事诉讼的描述中,将以往集中于法律诉讼的问题重新置于广阔的社会背景中,从社会史的角度,对诉讼的主体――人、人群进行类化研究。作者首先把焦点对准纠纷过程中的个人,对规定着他们行动的种种具体因素进行详尽剖析,力图从具体纠纷过程观察当事人的秩序性意识、相应行动策略,以及地方社会中各种力量复杂的交互作用过程。

第二,借以对不同人群诉讼行为的考察,透析了清代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作者采用类型学的方法,兼顾中国传统士、农、工、商四民社会的职业分类,亦将僧道、中人、妇女等特殊群体纳入研究范畴,分别从一般乡村生活、政治文化权力、经济社会交往、信仰宗教、社会救济、社会保障以及官方执政等几个方面,对不同人群的诉讼行为分别研究,揭示了清人事实上的法律地位与清代法律的实际社会功能。

第三,通过解析有代表性的个案,揭示了社会结构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在传统社会中,秩序的稳定不完全依赖于法律制度的完善与缜密,它还有赖于特殊类型的政治和社会结构的帮助。作者指出,等级、家庭、宗族、社区村落等清代社会结构诸要素的相对稳定性,有利于维护清代社会秩序稳定状态的长期存在。这是因为等级分明的地方自治状态在无形中消解了大量矛盾的生成和激化。秩序就是通过这样连续不断的生产与再生产过程,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稳定性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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