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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为何要进行临时价格干预

2008-01-2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李瑞英 我有话说

1月26日,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北京市发改委发出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进行临时价格干预的相关通知,规定了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的品种范围、干预形式和具体办法。此前的1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对部分重要

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温桂芳。

温桂芳表示,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市场监管的进步,有助于抑制“跟风涨价”等非理性行为对物价涨幅的推动,对于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缓解价格过快上涨对群众生活的影响,以及有效地配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物价上涨逐步从食品向非食品领域扩展

温桂芳指出,2007年下半年以来,我国市场物价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涨,全年涨幅约为4.7%,是近10年来物价涨幅最大的一年。特别是8月份以后,居民消费价格连续5个月同比超过6%,11月涨幅达到6.9%。由于惯性的作用,2007年的物价上涨幅度会在2008年上半年形成翘尾因素,据测算将达到3.4个百分点。因此,即使不出现新的涨价因素,2008年上半年的物价涨幅仍将难以下降。

今年1月上旬,36个大中城市豆油、猪肉、牛肉和羊肉零售价格同比分别上涨58%、43%、46%和51%。与此同时,继市场上传来啤酒涨价的消息后,一些白酒也跟着提价。这表明,物价上涨逐步从食品领域向非食品领域扩展。而即将到来的春节将为部分商品价格的上涨再添一把“火”。春节前后两个月是人们购物和消费的旺季,即使不存在食品的结构短缺问题,各种食品乃至非食品类商品价格也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上涨,有的甚至在短期内成倍上涨。

温桂芳还指出,猪肉供应的短缺是导致2007年物价上涨的重要因素,而要真正缓解这一问题,需要等到第二季度以后。加上非食品价格上涨因素影响在加大,今年一二月份市场价格仍将在高位运行,CPI将保持在6.5%到6.7%之间。而涨幅比较大的商品多与民生紧密相关,甚至在一部分低收入困难群体中造成恐慌。政府及时出台措施,对于涉及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进行干预,是十分必要的。

实施价格监管有利于消除百姓之忧

“民以食为天”。温桂芳认为,食品价格直接关系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出台,有利于消除百姓当前的心头之忧。

他进一步分析说,价格监管的内涵包括两方面:一是对价格形成及其运行进行监管;二是对价格行为主体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管。一般来说,在市场经济的实践中,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机制本身还存在各种缺陷。这就需要政府对价格进行适度管理和一定程度的管制。对市场价格进行监管,是纠正市场失灵的重要途径。

温桂芳分析指出,目前我国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放开,靠市场调节形成。在正常情况下,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化,灵活地自主定价,政府对经营者定价不予干预。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期,市场主体不成熟,市场发育不全面,市场规则不完善,市场监管不得力,因此在放开由市场调节形成的价格运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不规范,存在暴利宰客、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不正当的价格竞争、价外乱收费和垄断行业操纵市场价格侵害消费者利益等价格违法行为;二是由于特殊原因出现某些商品严重紧缺,市场物价出现显著上涨或者呈现有可能显著上涨趋势时,会使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政府采取行政的手段对部分价格进行干预,如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尤其是对于那些相互串通、趁机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搭车涨价,或者制造涨价舆论、促使价格不合理上涨、扰乱人心等价格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加以严肃处置,这些措施对充分发挥市场价格机制的作用将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对垄断行业的价格进行监管关系群众切身利益

温桂芳强调,从目前在垄断行业存在的一些价格问题看,必须注意对垄断行业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管。这是因为:第一,部分垄断行业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利用垄断地位实行垄断价格,获取超额利润,致使这些行业的职工工资和福利比其他行业和社会平均水平高得多,造成收入分配的不公;另一方面,垄断高价在为行业带来丰厚利润的同时,又加大了其他行业的经营成本,从而损害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第二,缺乏科学的定价成本核算体系。有的过度投资,将大量不合理的成本转化为高价格;有的则运用低价政策限制竞争者进入。这些现象,已引起群众不满。在全国价格举报中,垄断行业的价格举报呈上升之势,如2006年全国价格主管部门共查处电力、水、成品油、电信等垄断行业价格举报案件3148件,占查处价格举报案件总数的11.8%,比上年同期1196件上升了75.3%。这些情况,不利于充分发挥价格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也不利于促进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行为是各种经济利益行为的博弈。这些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形成过程,直接涉及到生产者与消费者、卖者与买者、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的利益。在放开价格由市场调节的商品和服务中,凡是涉嫌垄断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绝大多数是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而由政府直接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绝大多数是涉及民生的。因此,价格关系是否合理,价格竞争是否正常,价格矛盾是否妥善处理等,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强价格的监管,实质上是维护社会各方面合法价格权益的必要措施,也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温桂芳分析说,目前由于信息不对称,价格主管部门很难全面准确地掌握垄断企业的真实成本,难以制定合理的价格。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以成本约束、利润控制、科学决策、社会监督为重点的价格监管机制。这样,才能形成以调节垄断行业调价收益和招标、拍卖开发权、使用权、经营收益权为核心的垄断行业收益调节机制,规范其价格行为和收入分配,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同时,通过规范定价程序,可使公众能够获得对垄断行业服务和产品价格构成的知情权,为后续的政府定价工作程序如价格听证、集体决策和专家审议提供科学依据,进而促进价格监管工作的科学化和系统化。

1月27日,一些顾客在上海市的某大型超市内购物。当日,上海市制订并公布了《上海市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对粮食、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牛奶、鸡蛋、蔬菜等重要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新华社记者陈飞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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