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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海关企业合作须加强

2008-01-3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张翼 我有话说

西安海关日前查获了一批假冒“迪斯尼”的服装,但由于迪斯尼公司没有将用于服装的商标向海关总署备案,海关只能放行。据了解,目前在各地海关,查获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现涉及的商标没有在海关总署备案,或者备案的商标未包含相关的商品,只能依法将货物放行的情况普遍存在。这一现象说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海关企业合

作必须加强。

来自海关总署的信息,2007年全国海关共查获侵权货物案件3310件,较2006年增长34%;查获侵权货物数量逾3.2亿件,增长193%;价值人民币3.3亿元,增长66%。海关总署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了加大对进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去年9月,在全国海关范围部署了“保护知识产权龙舟行动”。“龙舟行动”开展后的前3个月,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尽管中国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当前进出口环节侵犯知识产权货物仍然十分严重。要有效遏制侵权货物大量的出口势头,不仅海关执法要进一步改进,而且海关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作也需要进一步加强。”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在日前举行的2008年“海关――企业知识产权对话会”上强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的特点是“海关拥有执法权,权利人拥有信息”,双方只有真诚合作,才能有效地遏制进出口环节的侵犯知识产权活动。

由于一些知名商标备案的知识产权不完整或者不能及时更新备案信息,往往造成海关执法“有心无力”。而不能主动通过备案向海关提供商标合法授权的信息,则会使合法货物被延误出口。例如,青岛海关2007年共中止放行货物195批,其中108批属于经权利人确认为合法授权的货物。

为此,海关提醒知名商标所有者,商标发生了转让、失效,商标授权信息有了更新,或者企业联系人和通讯方式发生了变更后,权利人都要及时通知海关总署,否则会造成口岸海关发现侵权货物后无法和权利人取得联系,延误案件的及时处理或延误正常出口的情况。为解决知识产权备案失效后权利人不能及时办理续展手续问题,海关总署最近对《备案系统》进行了改造,增加了提前向权利人发送电子邮件,提醒办理续展手续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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