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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出台

2008-01-31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月30日电(记者温源)银监会今天发布了新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对2003年10月颁布实施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作出重要修改。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在四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一是在总体构架设置上更加合理,将原《办法》及细则合二为一,并注重与近几年出台的有关行

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和规定相衔接;二是在准入资格条件和业务内容规定上,更加突出汽车金融公司专业化发展和核心主业的要求。强调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具有丰富的汽车金融管理经验或专业管理团队;强调以“促进汽车销售与购买”为核心的金融服务,即在原有汽车零售贷款业务、批发贷款基础上,新增加了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从而形成汽车金融公司的三大核心业务;三是风险监管指标设置更为科学,更加注重体现汽车金融业务及风险管理特性的要求。如根据汽车金融业务特性需要,取消了原有对最大10家客户授信的限制性规定,同时为防止和分散关联交易风险,增加了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的比例限制;四是在明确汽车金融公司功能定位和汽车金融主业的前提下,扩宽融资渠道,新增加了允许发行金融债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等融资业务,以解决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发展的合理资金来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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