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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家和社会的双向承诺

2008-02-0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周午纵 我有话说

社会如何为科学家提供所需的最佳工作和生活环境,以便让他们在国际学术舞台上施展才华?科学家如何用最好的成果回报社会?维系科学家群体和社会的良好关系,除了依靠一些必要的法规之外,还需要通过一个不成文的“契约”,也就是科学家和社会的双向承诺。

社会对科学家的承诺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为科

学家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让他们潜心从事感兴趣的科研活动――这种物质上的保证使得科学家不再把研究看成是谋生的手段;二、承认科学成果的不可预测性,对科学研究进行长期、持续地投资,给科学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自由发展空间;三、高度尊重科学家,给予他们在与科学相关的国家政策和社会发展中充分的发言权;四、宽容科学家,允许他们一段时期内没有科研成果或者在科研中犯错误,并由同行对科学家进行业务考核和成果评价。

不难想象,给科学家这样的“铁饭碗”和极大的宽容,可能会培养出一批不思上进的混混――这是社会不得不付出的代价。但是,和良好的科研环境产生的科学成果相比,这个代价微不足道。无论从历史或者现实的角度看,科学家的主流都以对科学的奉献作为天职。

一个国家的科技发展受到严重阻碍,一定和社会没有对科学家履行承诺有关。从历史来看,社会的重大“违约”行为可以总结出如下几方面:一、社会不为科学家提供生活和工作的最基本条件。二、用行政手段强迫科学家从事与科研和教学无关的工作,或者因为政治或宗教方面的原因,剥夺科学家的工作权利。后种情况历史上有很多例子,现在没有了,但是,不合理地占用科学家宝贵科研时间的例子则时有所闻。三、不承认科学家的主观能动性,不承认科学家的个人兴趣是科学研究的重要动力。这种社会意识导致科学家的研究方向趋同,非主流研究项目得不到有力支持。四、对科学家和科学研究普遍轻视。在功利主义明显存在的今天,年轻人对知识要求相对低而经济收入高的行业更感兴趣。五、不承认科学研究的特殊规律,强制性要求科学家每年完成“成果指标”――这样的规定的确有效提高了论文发表数量,却助长了各种学术不端和不当行为,更严重的是在一定程度上造就了一大批急功近利的低水平科学家。六、行政和媒体过多介入学术界内部事务,使社会对科学家缺乏信任感。

科学家和社会的“契约”是无形的,社会对科学家的“违约”也没人会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社会和科学家的不和谐关系带来的科技发展的负面影响,必然使社会所有成员为此付出代价。

那么,科学家在享受社会给予的高度信任、极大宽容和优厚待遇时,是不是就可以为所欲为了呢?绝对不是。“契约”的另一方面是科学家对社会的承诺,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以严谨的科学态度从事科研工作是最基本的承诺。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包括发表的论文和提供的个人履历中,任何不诚实行为甚至弄虚作假都是科学家对社会的“违约”行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学术不端行为。

二、珍惜科研资源,合理使用科研资金。重复申请科研经费,或者占有科研基金但不从事相应的研究,甚至利用国家科研资源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都是不允许的。

以上两项承诺构成了科学家最基本的职业道德。

三、无偿地向社会提供科研成果。发表论文是科学家对社会的一种回报形式。现在有的科学家发表论文可以从单位拿到一笔奖金――这种做法容易导致有些人为了得到奖金而去发表论文,或者将一篇论文拆成多篇发表,使论文质量下降。

四、承担为社会培养科研人才的任务,向社会宣传科学思想。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教学工作,拒绝宣传科学思想或者进行反科学的宣传,也是科学家对社会的“违约”。

五、对科学的发展、科研成果作出合理评价,为国家的发展提供咨询等。原则上,这些贡献都是义务性的,而且是神圣的。

科学家对社会的“违约”行为绝大多数也不需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不可低估,主要表现在社会资源的浪费、学术道德的丧失以及公众对科学家和科学成果的信任度下降。严重“违约”的人通常被学术界淘汰,他们可能到其他行业中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却不适合继续从事科研工作,更不适合教书育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维系社会与科学家的良好关系,除了必要的一些法律和管理制度以外,最重要的纽带是以社会的需求和科学家的职业道德为基础的不成文的“契约”。双方如果能够自觉履行对对方的承诺,产生良性互动,科技事业就会健康、快速地发展。

(作者为英国圣安德罗斯大学化学学院博士,《中国科学基金》供稿,编发时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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