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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漫游费上限标准三月一日起实行

2008-02-1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郭丽君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2月13日电(记者郭丽君)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今天公布手机漫游费上限标准新方案,即主叫上限标准降为每分钟0.6元,被叫上限标准降为每分钟0.4元,占用国内长途电路不再另行加收国内长途通话费。新方案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行。

“新方案降幅略大于听证方案二。”信息产业部

清算司有关负责人说:“新方案简化了漫游资费结构,合并国内漫游通话费和漫游状态下的国内长途通话费;不区分后付费和预付费用户;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实行主被叫差别定价。”

新方案以听证会方案二为基础,进行了适当调整,主要解决了原听证方案二中后付费漫游用户做主叫拨打漫游地电话时,每分钟收费高出现行上限标准0.1元的问题。

上限调整是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的最高价格,惠及面大于企业推出的各种漫游资费优惠方案。按照要求,现行资费方案中,国内漫游状态下的通话费(含漫游状态下的国内长途通话费)高于新方案标准的,由电信企业按照上述标准降低;低于上述标准的,不得借机涨价。

至于目前为什么不能实行同网同价,这位负责人说,目前贫困地区手机业务量小、单位成本高,但考虑消费者承受能力,本地通话费水平低于经济发达地区。电信企业利用经济发达地区的利润对贫困地区进行了一定补贴,因此出现了一些低资费的电信产品。如果现在就实行同网同价,那么就要在目前全国范围的产品价格区间里选取一个中间值定价,发达地区、高资费地区的价格会有所下降,但同时对贫困地区实行的补贴式的低资费难以维持,这样不利于保护贫困地区消费者的利益和促进我国电信事业的均衡发展。

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表示,因电信企业对计费系统需要进行技术改造,需要一定的技术准备期。确因技术原因不能按期执行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后延执行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2008年5月1日零时起执行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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