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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民生保障中的角色与作用

2008-02-1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刘亚凡 高鹏 我有话说

党的十七大报告用专门一节强调了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指出我们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把民生问题放到如此重要的位置,体现了我们党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的执政宗旨和理念

,表明了我们党改善民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决心和责任心,也意味着政府将真正地、全面地承担起民生保障的历史重任。

那么,政府在民生保障中应该扮演什么角色,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笔者认为,政府应妥善运用行政调控和市场两种手段,发挥“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两者的长处,基于不同的民生领域,恰当地定位自己的角色,采取有进有退、有深有浅、有轻有重的干预和介入策略,坚持民生保障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平等性与差异性、必要性和适当性原则,以使民生建设公正、平稳、健康地进行。

“最好的政府,最少的管理”,这曾经是世界流行的政治信条。在这种信条之下,人民的生存和发展主要依靠自己的努力,即自求多福,政府并不对人民的生活负责,只要尽可能少干预就行了。20世纪之后,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与复杂化,各种社会矛盾大量涌现,社会分化使得大批弱者出现,市场手段已经无法引导人们走向“预定的协调”。这在客观上需要国家的干预和调控。这样,政府开始不断深入到经济、社会之中,越来越多地承担起为人民生活而谋划的责任。于是,“最好的政府,最多的服务”便成为深入人心的政治理念。政府要增加给付和服务,就必须扩大相应的职权,结果是“最多的服务,最多的权力”。权力是把双刃剑,权力的滥用会伤害人民。因此,现代国家对人民的生活进行保障,必须完善市场和政府干预的关系,努力实现“由法治的政府提供最多、最优质的服务”的目标。

在现代国家,民生保障离开政府是不可能的。在我国也是这样。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政府建立了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种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许多不足,主要是:政府意志的绝对主导和过度控制;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过于狭窄,没有将农民纳入保障的范围;失业保障的缺失等等。究其原因,是由于政府统得太死,进行了低给付水平的大包大揽,结果是并没有使人民的生活水平稳定地提高。

改革开放以后,国家中心任务转向经济建设,而社会保障并没有跟上经济快速发展的步伐,公平每每为效率让步,民生问题不断凸显出来。最近几年来,政府高度重视民生问题,积极运用调控手段,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可见,不能因为发展市场经济而忽视公正和民生。同时,民生保障也不能过分依赖干预、调控手段,政府不能大包大揽,而应在市场经济的体制和条件下,适当运用调控手段,发挥市场和政府干预两者各自的优势,平衡经济发展和公平正义、民生保障之间的关系。

进一步说,政府应区分民生的不同领域的特点和要求,确立适当的干预策略和程度,既不能放手任其自然,也不能干预过度。以教育、就业、看病、住房、养老五大民生问题为例:解决就业问题应以市场为基础,以劳动者自主就业为主导,以政府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为辅;解决养老问题应发挥政府、单位和个人的作用,农村养老在目前主要由个人、血缘家庭负责,政府的作用是辅助性而非主导性的;解决住房难题,在当前尤其要避免市场化的模式,政府应加强对房地产业的引导与调控,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大整顿和惩治力度,规范市场秩序;解决看病难问题也应抑制市场化倾向,坚持以政府为主导,适当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方针,政府应着力健全医疗保障体系,增加经费投入,加强监管,提供优质服务,同时还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完善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教育问题又不一样,目前,义务教育基本上要靠国家财政支持,政府的任务是加大财政投入,对贫困落后地区重点支持,均衡各种教育资源的分配,还要创新教育经费管理方式,推进教育综合改革,预防和惩治乱收费等违法行为;中高等教育则主要靠个人和家庭,政府主要通过贷款、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方式帮助困难者享受受教育权。可见,不同民生问题的特点和要求是不一样的,因而对市场和政府调控的要求在程度和范围上也是不同的,对此我们不能搞一刀切。

定位好自身的角色,做好民生保障工作,政府还应坚持几个重要的原则。

第一,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普遍性原则要求民生保障的覆盖面应十分广泛,惠及对象应是全体人民。十七大报告要求“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这里的“人人享有”,是民生保障普遍性原则的最好诠释。特殊性原则要求政府应在坚持普遍性原则的基础上,对有关民生事业重点建设,对特殊困难者重点照顾和保障。十七大报告把人民群众要求比较强烈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保障等作为社会建设的重点,就是贯彻特殊性原则的一个例证。民生是全体人民的民生,但是人民内部各自具体情况不同,政府应当对贫困落后地区、对困难家庭和个人等予以格外的照顾。这都是特殊性原则的要求和体现。

第二,平等性与差异性相结合的原则。一般而言,民生保障应对人民平等地实施,不允许差别对待,为此需要建立健全行政公开制度,提高给付活动的透明度。不过,也不能一刀切地搞形式上的一律平等。政府应保障公民受给付地位的实质平等,即斟酌具体情况的差异而定:情况相同的,给予相同的对待;情况不同的,给予不同的对待。

第三,必要性和适当性的原则。民生的保障离不开政府,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人的生存完全靠国家的给付。一般而言,个人的生活以及对其他利益的追求,首先要委任给个人、血缘家庭以及其他生活共同体负责,其次才是政府。国家应充分尊重个人自我形成、自我发展、自我满足的自由,政府的任务应定位在使公民过上“一般”甚至“最低”标准的生活,而不是使其成为强者,公民成为强者主要应靠自己的努力。如果国家给付得太多,福利程度过高,就会使人民过分依赖政府,逐渐丧失拼搏进取的奋斗精神,其生存能力、创造能力会逐渐退化,经济、社会的发展也会受到阻碍。(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河海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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