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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共建共享”的价值蕴涵

2008-02-1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田秀云 赵俊红 我有话说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和谐社会要依靠全社会共同建设”,“努力形成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这一和谐社会“共建共享”的思想,内涵丰富,意蕴深刻。其中既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我们党的执政理念,又彰显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思想;既明确了和谐社会建设的价值追求和奋斗

目标,又蕴涵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原则。

和谐社会“共建共享”彰显了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

“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彰显了科学发展观所揭示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为人民服务”和“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植根在我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之中,又同传统的“民本主义”有着本质区别。它强调的是“民主”,不是为民做主,而是人民当家做主,“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种和谐社会“共建共享”既把人民群众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手段,又把人民群众作为享受建设成果的目的。把“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全面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作为价值追求和奋斗目标,从而彰显了人的主体地位。

和谐社会“共建共享”体现了社会公平的价值原则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也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这种“共建共享”的思想,指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原则。

“共建”与“共享”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只强调“共建”无视“共享”,或只强调“共享”忽视“共建”,都是片面的。和谐社会“共建共享”体现的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诉求,责权利统一的原则。

一方面,社会要和谐、健康、持续地发展,必须保证全体劳动者合理分享发展成果,发展成果要惠及全体人民而不是少数特权阶层,方能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另一方面,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又需要全体人民共同奋斗,人人尽责。只有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各尽其能,又能各得其所,共享劳动创造成果,使劳动贡献与收入分配、创造与享受和谐统一,方显社会公平正义,也才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形成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和谐社会“共建共享”蕴涵着公共责任的价值导向

虽然“共建”与“共享”是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关系,但是,在“共建”与“共享”的关系中,首先需要共建。也就是社会的各个阶层、每个成员都有建设和谐社会的责任。这是因为,没有人的劳动创造,就没有可供分享的财富。只有一切有能力创造财富的劳动者都能在创造活动中尽职尽责,才能使共享具有坚实的物质基础。还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它要求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和每个角色,都能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其能、各得其所,人们才能和谐相处,社会才能协调运转、良性发展。所以,和谐社会“共建共享”蕴涵着对主体责任的价值诉求。

首先,政府要增强公共服务意识,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承担起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责任。各级政府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制定切实可行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机制和措施,努力推进这些领域民生基本问题的解决,使人民群众越来越多地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

其次,各个领域的职业人员要恪尽职守,尽好职业责任,承担起自己的职业和职务所应承担的各项职责和义务。例如:教师应当担负起教书育人和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责任和义务;医护人员应当担负起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责任和义务,国家公务员有廉洁奉公、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有忠于职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责任和义务。

再次,每个公民要各尽所能,尽好公民的责任。公民责任是每个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公民所应履行的公共责任和义务。诸如维护公共秩序、保护生态环境、遵守社会公德、保护公共利益的责任和义务,还有保卫祖国、报效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公民既有履行公共责任和义务的本分,也有享受公共服务和公共福利的权利,“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在和谐社会的“共建共享”中,第一,国家有关的制度安排和政策价值导向是实现和谐社会“共建共享”的前提条件。然而,在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却出现了收入分配不公带来的贫富差距的扩大,劳动关系的失调带来的劳动者的权益受损,权利和义务观念的错位等带来的社会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影响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共建共享的实现。为此,关涉民生的教育、就业、社会管理等诸多问题,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十七大报告强调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并对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管理等六大民生领域的任务,作了详尽阐述,提出了有关改善民生的理念、制度安排和政策价值导向,为实现和谐社会“共建共享”奠定了基础,创造了条件。

第二,树立责权利统一的角色责任意识是实现和谐社会“共建共享”的主观条件。如果片面地强调角色权利,不讲责任和贡献,或者一味强调角色责任,不顾公民的权利;如果只强调个性自由,而不对自己行为负责,甚至强调客观条件、推脱责任,都不利于培育角色责任意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只有用以名定责的方法规范角色责任行为,用权责对应的思想强化角色责任观念,用自由与责任相统一的理论激发角色责任精神,才会形成与当代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角色责任意识,才能使每个人自觉地担当起应负的角色责任和应尽的义务。(作者单位:河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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