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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教育与培训市场亟待规范

2008-02-2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九三学社北京市委 我有话说

《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但是,一个无法否认的事实是在北京市存在着一个巨大的本质上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与培训服务市场。

目前,北京市存在的营利性教育与培

训活动主要以社会组织举办的境外“研究生学历”教育、社会组织和个人针对在校学生举办的各种辅导班、社会机构或个人举办的英语和计算机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还包括一些非学历培训班等等。而且,各种考研辅导班多如牛毛,辅导书铺天盖地,但其质量“难言健康”。

营利性教育与培训活动的运行模式,具有“五自”特征――自筹资源、自定标准、自主招生、自行教学、自我获利。其中,“自筹资源”主要指没有获得“国家财政性经费”,但是,一些国家机构主办的营利性教育培训活动却在利用国家机构的无形资源(如良好的社会名誉)和有形资源(如校舍等)。

这个收费数额巨大的教育培训市场存在多方面问题。一是市场混乱,违规经营现象严重。各著名大学、中、小学校的内部和周边,有大量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与培训活动在进行,有关部门对违规行为难以监管。二是挤占时间,干扰正规教育秩序。大量校外机构或个人把面临升学考试的学生们当成商机,开办辅导班,使很多学生在校上课不努力,寄希望于校外辅导,而校外辅导往往在周末开展,授课质量得不到保证不说,孩子周末也休息不好,影响正常学习状态。三是误导言行,对青少年学习思路产生不利影响。很多培训教学人员“国外教育至上”、“英语至上”、“出国至上”的思想误导了青少年学生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四是内部人控制,少数人获利。主要是财务制度对这部分的收益监管较松,使大部分收益落入少数人腰包。

带来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对教育与培训活动的分类不清楚,性质不明确;二是人们对教育服务的需求高速增长;三是公办教育服务供给不足,需求得不到满足;四是在职教师收入水平偏低,用人制度有待完善;五是学习者接受教育与培训有盲目性和非理性倾向。

为了规范营利性教育与培训服务市场秩序,解决好现存的各种问题,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好地维护国家教育与培训事业的稳步发展,建议:

完善制度,界定性质,分类管理。应该修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明确界定社会组织、个人或者国家机构举办事实上以营利或变相营利为目的的教育与培训活动的性质,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分别加以监督管理。界定为“营利性”的教育与培训活动,按照商业经营活动管理,按照商业规则纳税;界定为“非营利性”的教育与培训活动,按照公益事业管理。明确不同性质教育与培训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与职责。

改革教育管理体制,增加服务供给。北京市应该率先改革教育管理体制,完善教育行政管理制度,优化运行机制,促进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对教育服务的需求。此外,还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求学者理性消费,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提高教学水平,满足在校学生和家长需求。调查发现,大多数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在校学生,之所以到校外寻求普通的教育与培训服务,并不是为了追求高质量的个性化服务,而是校内教育服务得不到满足。校外业余求学的成本很高,如果在校内能够获得期望的服务,一般不会有人愿意付出额外的时间和金钱。在现行体制下,高校和中小学校管理者,应该不断挖掘潜力,完善机制,提高效率,尽可能满足学生和家长对投资人力资本的需求。

增加收入,加强管理,防止优秀教师隐性流失。公办学校教师薪酬与福利水平的确定,不应该“一刀切”,应该按照专业市场需求情况有所变化。有竞争力的工资待遇,是保持在职教师工作效率,避免隐性流失的重要条件。同时,教师所在学校享有教师人力资本的使用权,有权利按照合同规定要求所聘教师全职工作,不得接受其他机构聘请,获取额外收益。市场机制和行政手段双管齐下,有利于解决优秀师资不合理兼职问题。

防止误导,保障在校学生身心健康、学业有成。以在校学生为对象进行校外教育与培训活动的做法应该受到限制。在社会上接受教育与培训的青少年学生,很容易受到不良思想的误导。对于这个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的盲区,有关部门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保障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学业有成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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