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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志强究竟冤不冤

2008-02-2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常梦飞 我有话说

迟志强,一位被尘封已久的老明星,近日忽然再次成为媒体焦点。这不是因为在银幕或荧屏上有了什么老树新枝式的出色表现,而是他公开出来为自己在上世纪80年代被法院裁定的“流氓罪”鸣冤叫屈――“我要撕掉罪犯的标签!”

那么,迟志强究竟冤还是不冤呢?我以为并不冤。

从程序正义的角度看,迟志强被判流

氓罪,是依照当时的法律规定,按照当时的法律程序由法院判决的结果。有人也许会说,当时的法律规定不合理,程序有瑕疵。就算是这样,那又如何呢?除非迟志强能够依法申诉,由上级法院宣布改判无罪,否则的话,“罪犯的标签”,他是撕不掉的。

退一步说,完全没有争议的法律和程序,不仅上世纪80年代不存在,今天也不存在。以沈阳黑社会老大刘涌的案子为例,大部分民众认为他是罪有应得,但不是也有人认为他是冤枉的吗?然而究竟冤不冤,仍然要由法院按照程序审理之后才能得出结论。程序正义优先,这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个常识。

从社会效果的角度来看,无论迟志强怎样说,把自己打扮成无辜的洁白羔羊,但在那个导致他锒铛入狱的“黑色星期”里,他和不同的女性发生了混乱的性关系,这是事实;他和一伙高干子弟,乘坐当时是特权标志的红旗轿车,“一人腿上坐一个”女青年,在南京城招摇过市,令路人侧目,这也是事实。这种行为,在今天看来,也许不算什么,但在民风淳朴的上世纪80年代,其恶劣性是不难想见的。更关键的问题还在于,我们真的能够刻舟求剑,用今天的价值标准去衡量二十多年前的行为,用今天的法律去审判二十多年前的案件吗?

实际上,在迟志强一案中,由于除迟本人外,其他同案犯基本都来自高干家庭,所以当年对迟案的审判,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吓阻这些权贵子弟利用自己的优越地位玩弄女青年的作用――尽管是十分有限的作用,但仍然是正面的作用。

迟志强为自己开脱的一个主要理由就是“自愿”、“自由”,在今天,我们已经对这两个美好的词汇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在社会资源分布极不均衡的情况下,那些身为明星大腕、富人的男人们,完全可以凭借自己在资源分配中的优势地位,轻易地占有众多来自较低社会阶层的女性。表面上看起来,这些“自由交易”都是“自愿”的,但这绝不是合理的。所以罗兰夫人会说:“自由自由,天下古今几多之罪恶,假汝之名以行!”

曾经的罪犯,倘若能够洗心革面痛改前非,社会当然应该给他重新做人的机会,但如果当他仗着有了些钱,就想把自己的流氓行为合理化,甚至想“撕下罪犯的标签”,贴上“思想解放先驱”的标签时,社会还是要保持足够的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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