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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治建设

2008-02-29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国家高度重视发展法学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由中央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在全国各地建立了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在中国人民大学、东北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等综合性大学设立了法律系,使中国的法学教育初具规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学

教育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截至2006年底,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603所,在校的法律专业本科生接近30万人。有法学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达333所,有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29个,有13个法学教育机构设有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经过近30年的恢复、重建、改革和发展,一个以法学学士、硕士、博士教育为主体,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法学教育体系已经形成,基本适应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需要。

八、法治建设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中国坚持从国情出发开展法治实践,同时也注意借鉴和吸收国外法制建设的有益经验和人类共同创造的法治文明成果,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

中国注意参考和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在民商法领域,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兼采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诸多基本制度,吸收了国际通行的私法精神与立法原则,确认契约自由、意思自治与主体平等,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合法财产。在行政法领域,吸收了现代行政法治中通行的比例原则、信赖保护等原则。在刑事法领域,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借鉴和吸收了国外罪刑法定和公开审判等现代刑事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近年来,针对刑事犯罪中出现的新情况,参照国外刑事立法经验,在刑事法律中规定了资助恐怖活动罪、洗钱罪、内幕交易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新罪名。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环境保护的立法方面,也吸收了不少国外的立法经验。

中国与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建立了平等互惠的司法合作关系,接受和采纳国际上通行的司法合作规则。截至2007年10月,中国分别与53个国家签署了涉及国际司法合作的双边条约和协定98项。除签署双边条约和协定外,中国还加入了20余项包含司法合作内容的多边国际公约。2001年,中国与上海合作组织其他成员国签署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中国还分别于2003年和2005年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加强了在打击有关犯罪方面的司法合作。中国还通过国际会议等多种形式开展法治领域的国际交流。1990年、2005年,中国相继举办了第十四届和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2006年,国际反贪大会在中国召开。

中国重视通过国内立法,将国际司法合作落实为具体的操作规则。《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国内法律规定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不一致的,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该法还规定了涉外案件司法管辖和司法协助的原则、条件和程序。《刑事诉讼法》将国际条约关系和互惠原则确立为中国司法机关对外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基础。《引渡法》吸收国际上通行的引渡合作规则,规定了中国与外国开展引渡合作的具体准则、条件和程序。目前,中国主管机关依据有关双边条约或多边公约处理的司法协助事务呈逐年上升趋势。大量的民商事司法协助请求获得有效执行,维护了中外诉讼当事人的权益。在刑事诉讼领域,国际司法合作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最近10年中,中国与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针对涉及杀人、贪污、贿赂、恐怖犯罪、侵犯知识产权、洗钱等犯罪的案件,开展了有效的刑事司法合作,相互协助调取证据材料,冻结扣押并追回被非法转移的犯罪所得,引渡或者遣返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有效地维护了司法公正。

近年来,中国与联合国、国际人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开展经常性法治对话,启动了与欧盟、东盟、阿盟、上海合作组织,以及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多边与双边法治交流机制,促进了相互理解和信任。

结束语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的法治建设仍面临一些问题:民主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法律体系呈现一定的阶段性特点,有待进一步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公职人员贪赃枉法、执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对社会主义法治造成损害;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仍是一项艰巨任务。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使中国人民深刻认识到,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保证中国共产党在法治建设中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使法治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坚持把法治建设植根于中国社会的实际,既注意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又立足于中国国情,不照搬别国的法律制度和政治体制;坚持把法治建设的基础放在制度建设和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上,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文明水平。

在新世纪新阶段,中国将坚持科学发展观,从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自觉守法等方面扎实推进,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通过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尽快形成更加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通过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通过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中国人民正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征程上奋勇前进。随着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中国人民的各项权益必将得到更好的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必将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中国必将对人类社会发展进步事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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