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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领导人是怎样选举产生的?

2008-03-1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新华社记者郝亚琳 田雨 我有话说
3月15日上午,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的2967名全国人大代表汇集人民大会堂,选举新一届国家机构领导人。

“国家领导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决定,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主任陈斯喜表示。他向记者介绍了宪法和相关法律关于选举和决定

国家机构领导人员的规定。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有权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陈斯喜介绍,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选举国家机构领导人员的程序,包括推荐候选人、讨论酝酿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投票选举等几个步骤。

根据有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主席团提名推荐候选人。实践中,主席团都是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的。

“这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国家的领导力量。”陈斯喜说,“坚持党的领导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即党要培养、选拔并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从而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通过这些干部得到贯彻实施。”

根据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委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国家主席提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的人选,由中央军委主席提名。

根据宪法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从代表中提名。

陈斯喜介绍,为了使代表对候选人有较充分的了解,保证选举的民主性,主席团提名的不能直接成为正式候选人,必须经各代表团讨论、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差额选举,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陈斯喜介绍,实践中,从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开始,每届全国人大换届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时,都实行差额选举。这次选举产生的161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就是按照7%的差额比例,从173名候选人中选出的。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均不实行差额选举。

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由代表在全体会议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或者表决。按照有关规定,对选举票上的候选人,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对表决票上的人选,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但不能另提人选。选举或者决定的人选,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或者通过。在差额选举中,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以得票多的当选。

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新华社北京3月1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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