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像保护个人财产一样保护个人信息

2008-03-2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罗旭 我有话说

售楼、售车、旅游产品推介、保险推销、家教辅导……各种垃圾短信在公司职员卢平的手机里占据了“半壁江山”,社会关系简单的卢平想不明白:“这些短信都极有针对性,他们是怎样知道我的电话、名字、住址甚至是工作单位、家庭状况的?”

当前,个人信息被广泛传播和滥用,使人们仿佛生活在一个透明房子里一般无奈

且无助。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家骏对记者说:“根据《宪法》、《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个人的信息资料属个人隐私,在无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向社会公开和传播。”

但是,仅靠这样粗疏的法条显然无法落实公民个人信息不受侵犯、不得滥用的权利。众所周知,仅一个分众无线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分众传媒子公司)就掌握了中国5亿多手机用户中一半的手机用户信息。该公司对机主的信息进行详尽分类,细致到机主的性别、年龄、消费水平等,以“精确”发送“广告”短信到个人。

对此,夏家骏指出,根据我国的《广告法》规定,广告只能在公众场合和公众传媒上发放,而手机属于公民的私人空间,它不是公众的传媒或公众的平台。大量发送垃圾短信,以此来牟取利益,直接违反了《广告法》。更不用说,个人信息作为隐私权的一部分,是公民人格权的一个方面。通过非法方式取得用户的手机号码,买卖个人信息,然后向其发送垃圾广告,已经严重侵犯了公众的隐私权。

“但是,目前还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问题。”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张劲松表示,因为人们往往很难证明自己的信息到底是从哪个环节泄露的,找不到侵权主体也就无法从法律上追究侵权者的责任。而由于违法成本较小,个别企业超范围采集个人信息,随意出卖或随意丢弃,就成了一个广泛存在的现象。而且,目前国家立法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个人信息尚未界定,明确的保护就难以进行。“可以说,在这个问题上,现有的法律是很无奈的。”

“在全社会范围内普及个人信息安全观念、提高全民信息安全意识的同时,必须运用立法手段明确解决垃圾信息的范围,移动运营商、网络服务提供商防范垃圾信息的义务,政府的责任,以及对垃圾信息发送者的法律责任追究。否则,这种肆意贩卖个人基本信息、向用户大量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恐怕仍防不胜防。”很多受访者都对记者这样表示。

据了解,由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委托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部分专家成立课题组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自2005年提交至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以来,一直处于研究阶段,进展较慢。“当然,对于涉及公民私权如此重要的个人信息立法,我们还期望立法过程中能充分听取民意,像制定《物权法》那样慎重研究、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如此才能确保良好立法意图的最终达成。”夏家骏等学者认为,在国家层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尚需时日之时,可以先由电信、网络、工商、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先行建立部门法规,指导法律实践,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然后再由国务院综合各方面的条文和实践,制定、出台完善的法律。

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起草课题组组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介绍,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个人信息范围大于隐私。比如说,个人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医药档案、职业情况等,这些也许够不上隐私,但都属于这部法律保护的范围。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侵犯他人名誉权只能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往往是在被对方告上法庭后才会承担民事责任。但草案规定,侵害他人信息,将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责任。侵害他人信息的罚则完全和保护的内容相对应,侵犯个人信息者须根据带来的伤害程度,承担从民事赔偿到刑事责任不等的处罚。“个人信息将像个人财产一样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周汉华说。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