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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组织理论看农民经济组织

2008-03-2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安俊 李高产 程翔 我有话说

经济建设是顺利推进农村民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基础,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则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因此,建设农民经济组织,完善农村市场主体建设,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就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内源性动力。新农村建设不仅需要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迁移和流动,以及农业的机械化、科技化,土地的规模

化,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农村经济组织,以之来传达农民自己的声音、代表农民自身的利益,提高农民在各类市场上的讨价还价能力。可以说,新农村建设、农村扶贫开发的一个关键所在就是建立农民经济组织。

由于农业生产方式与工业生产方式有着很大的不同,农产品与工业品相比,在生产方式及生产周期方面差异较大,这使得农民的生活状态具有一些自身的特点。比如,在日常的生产生活当中,农民个人的行为与市场的联系并不十分紧密,还保留着一些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此外,他们的市场交易在地点上和时间上还具有间断性和不连续性的特点,从这一点上来看,农民还不是一个完全的市场交易主体。另一方面,农民的生产状态又具有农业企业的特征,农民作为一个生产单位既是一个家庭又是一个企业,他们的生产主要依靠家庭成员的劳动,在市场价格不变的条件下,家庭农业生产劳动的边际成本为零,但不是无效率。他们的消费又往往直接来自于自己所生产的产品,有些劳动是非市场性的,比如,自己种菜自己吃,农民之间的物物交换等。此外,由于农民数量众多且竞争激烈以及与市场的联系不强,他们没有多少动力积极参与市场,从而在与市场上其他主体进行讨价还价时难免处于劣势地位。从这些分析中可以看出,建立农民经济组织的作用就在于,它能够以农民自身所拥有的劳动、资本、产权等财富为主要依托,从事生产、销售、知识传播、技术创新等工作,对市场信号作出灵敏反应并进行独立决策。

当前,随着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市转移,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基本制度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土地的规模化、农业的机械化面临着不少困难。笔者认为,建立农民经济组织,能够在不改变基本制度的前提下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目标。具体来讲,让农户参与农民经济组织,可以获得如下收益:

一是拓展分工范围,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更大范围的公平。在一个更大的范围内进行分工而不是把全部劳动力限制在土地耕作上,这本身就是一种生产力的解放过程,这有助于收入的公平。

二是减少交易次数,节约农户获取市场信息的成本。农户通过组织间接地与外部市场进行交易,这不仅减少了交易次数,节约了交易成本,而且,也节省了单个农户搜集大量市场信息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

三是获得规模经济收益。首先,农民经济组织可以将土地连片,通过购买一些不可分割的大型设备和机械进行耕作,减少单个家庭的投资成本,实现生产的规模经济;其次,有了农民经济组织之后,农户对待新的技术就不必采取边际试错的策略,而是可以采取选择能人、规模实验、规模推广的策略,这既减少了失败的概率,降低了失败的成本,又提高了技术推广的成功率,增加了技术收益;再次,农民经济组织具有比单个家户更大的信用度,从而可从金融部门获得农村建设项目贷款等外部资源。

四是减少经营风险。从经济方面来讲,农户的脆弱性主要体现在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上。在自然方面,主要受水、旱、虫、冰雹、霜冻等自然条件的影响;在市场方面,具有准垄断地位的中间商会利用其垄断地位侵占农户利益。通过建立农民经济组织,当遇到自然灾害时,可以相互帮助,集思广益。另外,组织也可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的投保基金,化解各种风险。

必须指出的是,农民经济组织是农民以自己的财富为依托组建起来的集体,这并不排除组织外部资源的利用,如国家扶贫资金在组织内的综合利用。农民经济组织是为了经济目标而组合起来的,有别于一些地区的维权组织和文化组织;农民经济组织主要是对市场信号作出反应,而不是对政府指令作出反应,因此,村委会和村党支部不是规范的农民经济组织;农民经济组织能够独立决策,通过集体决策活动对组织与环境、组织内部各成员之间的活动进行合理的安排与协调,使组织能够完成个人无法完成的目标;农民经济组织是市场的主体,作为市场主体它必须得到法律的认可,并在经济上是有效率的。没有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它就不是完整的市场主体,在使用银行贷款等正常的经济手段时势必受到诸多限制。另外,农民经济组织在经济上还必须是有效益的,即它取得的收益必须大于其支付的成本,否则,组织将难以维持。

在农民经济组织形式的选择上,一是考虑组建专业化的农业生产型企业;二是建立农业物资贸易流通组织;三是尝试建立农村金融合作组织;四是建立农业技术培训和推广机构;此类经济组织与传统农民经济组织的本质区别在于,它以市场化机制为基础组建,实行专业运作。笔者认为,建立农民经济组织是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关键,它有利于提高农民与外部市场主体的谈判能力,最终实现城乡和谐发展。(作者单位:武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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