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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方百计提高居民收入

2008-03-2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张玉玲 我有话说

苏海南1950年生于湖南,研究员,中国劳动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劳动学会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企业家协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兼职教授。
 
记者:今年两会对于民生的关注颇多,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把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当作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你认为中央在这方面有哪些新的精神?

苏海南: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五条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具体措施,这与党的十七大精神是一脉相承的,是针对当前收入分配格局存在的不足提出来的新要求,具有现实针对性。

记者:那么目前在居民收入和劳动报酬方面的不足是什么?

苏海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的进展,老百姓的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但也应看到,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在国民总收入增长维持10%左右时,居民收入增长却持续低于国民总收入增幅。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数据计算,1992年至2004年13年间,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从66.0%下降到了57.7%,下降约8.3个百分点,而同期企业的分配比重从17.4%上升至26.0%,上升约8.6个百分点,政府收入的份额变动不大。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劳动报酬增长是比较快的,但与经济效益的提高、与GDP的增长,特别是与资本要素收入的增长相比,则是偏慢的。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数据计算,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总额中的比重是下降的,1992年至1999年,劳动报酬比重保持在51.5%―54.6%之间,但2000年以后明显下降,尤其是2002年以后以每年两个百分点下降,2004年降至47.2%,13年下降了7.4个百分点。由于同期城乡劳动力总量仍在增长,劳动力就业人员的绝对量在这13年间增长了14%,所以居民的平均劳动报酬实际上是下降的。记者:怎样才能实现政府工作报告所讲的“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苏海南:居民收入比重的提高,主要靠劳动报酬的提高。而现在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偏低,其原因较复杂,包括分配制度不健全,我国劳动力市场中劳动力供大于求,普通劳动者在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资本很容易压低他们的价格获得更多的利润,市场竞争影响等等。所以需要制定有关法律、政策来完善分配制度,调节劳资之间的关系,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千方百计提高居民收入。

在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方面,首先应该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证职工工资增长的根本途径。目前,尤其要创造条件推行区域或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解决劳动者不敢谈、不会谈的阻力和压力。其次,要结合贯彻《劳动合同法》落实关于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让广大农民工与城市户口的劳动者在同样岗位、同样工作任务和同样劳动业绩情况下获得同等劳动报酬;同时,在国有企业中应该建立普通职工与企业效益、高层管理岗位工资联动增长机制,防止出现差距过大。

要更加关注和保障低端劳动者的合理报酬权益。现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群体的分化已经形成。以技术、管理为核心竞争力的高端劳动力是各类企业竞争的重点,其总量短缺,相对而言,这个群体的工资有增长、福利有保障。而技能低、供给充分、流动性大的低端劳动者,其总量供过于求,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工资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员工自身的诉求不被重视。对此,一方面,要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及时查处拖欠克扣工资行为,切实保证低端劳动者及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健全最低工资标准体系,建立最低工资评估机制,更好地发挥最低工资制度“保低”的作用,同时要通过有效手段培养和提升其就业能力,促进他们中的相当部分人逐步进入中端劳动力市场。此外,还要千方百计提高农民的收入。

最后,居民收入中大头是劳动报酬,其次就是财产性收入。所以,这次中央还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已经获得财产性收入的人们可以通过买基金、股票、投资等途径继续获得有关收入,关键还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的居民有机会拥有财产性收入,也就是让那些目前还没有财产性收入者包括城镇的低薪人员和农村的农民,让他们也能够有机会、有条件获得财产性收入。其前提就是提高他们的劳动报酬,使他们手里有余钱去获得财产性收入。做到这一点,既能增加居民收入,又能扩大我国中等收入者群体,让广大群众更好地分享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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