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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公共机构泄露个人信息

2008-03-3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宣华华 我有话说

近年来,窃取和兜售他人的个人隐私信息,俨然已成为一个新的“生财之道”。公众在抨击这类违法现象之时,极为关注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渠道。从目前所披露的情况看,最值得警惕的是:一些公共机构有可能参与其中,已经成为个人隐私信息的“漏斗”。

一般来说,公共机构具有收集个人隐私信息的“先天优势”,

能够十分容易地取得各类个人隐私信息。比方说,诸如车管所、房管所等典型的公共机构,基于依法履行自身管理职能的客观需要,可以强制性地取得车主的个人隐私信息。因而,各类公共机构往往是个人隐私信息的“集散地”,也必然会成为不法之徒窃取信息的头号目标。令人遗憾的是,我们多年来并不重视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而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够明确,至今未能专门对个人隐私进行立法保护,特别是对于违法行为的惩处已经远为滞后。其后果就是,诸多公共机构在个人隐私信息管理上掉以轻心,即便是那些已经制订了管理规定的公共机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有许多管理漏洞,尤其是存在诸多十分低级的技术层面的漏洞,以至于很容易被不法之徒突破“防火墙”,从而构成个人隐私信息的“漏斗”。

事实上,透过媒体近年来的相关报道,个人隐私信息经由公共机构泄露的现象,若隐若现地存在于诸多案例之中,只不过往往由于查证困难而被掩盖。

必须看到,在法律不尽完善、管理制度缺漏的背景之下,一方面“内部人”有可能受到经济利益的诱惑,不惜铤而走险与外部不法之徒勾结,另一方面不法之徒也能够利用“黑客”技术等手段,自行从公共机构窃取个人隐私信息。因而,为了防止公共机构成为个人隐私信息漏洞,就必须加强公共机构对内对外的管理与防范,从法律、制度、技术等多个层面做起,尤其是亟待制订出台专门的个人隐私保护法规。若非如此,由于个人隐私信息难以得到保护,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玻璃缸”之中,必然会给我们带来各种烦恼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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