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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失衡的劳动关系走向和谐

2008-03-3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李坤刚 我有话说

调整劳动关系的三部重要法律――《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施行,对我国失衡的劳动关系有很大的纠正作用,会促进劳动关系趋向和谐,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会逐渐升高,为劳动者维权奠定基础。依照《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劳动关系的产生是从用工之日起算

。无论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均受到同样保护;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风险增大: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事实劳动关系超过一年的,推定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违法成本的增加,必然会逐渐扭转目前劳动合同签订率过低的状况。

二是有助于守住法定劳动标准的底线,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以往,劳动者面临劳动合同短期化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过短的双重压力,往往要权利就不能要工作,要工作就不能要权利,一些用人单位因此超越法定底线用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动关系会逐渐趋于稳定,越来越多的劳动者不再受到合同短期化的压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立的仲裁免费、一裁终局制度,也将会为劳动者维权打开方面之门。此种局面下,用人单位必须守住法定用工底线,这有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三是能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发挥人才的最大效用。“人尽其才,则天下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做到人尽其才,需建立合理的人才流动机制。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会对经济发展起到巨大推动作用。要实现人才有效配置,就应为劳动者的合理流动开启方便之门,使得其能应市场之需,流动到需要的岗位。人才属于市场,用人单位不能划地为牢,束缚劳动者的合理流动。《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适用违约金范围的限制,会促进人力资源的配置效率,对经济发展产生积极推动作用。

四是能逐渐稳定劳动关系,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特别是核心员工,可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获得稳定工作。员工队伍的稳定,有利于发挥企业的凝聚力和创造力。稳定劳动关系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趋势,符合建立和谐社会的需求,适合我国快速工业化的社会背景下,大批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的客观需求,对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意义深远。

除以上几个方面的有利趋势外,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和谐,在未来仍需从三方面加强制度建设:第一,要逐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促进人力资源的更合理流动。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有利于企业、事业、机关和社会团体之间的人才流动,发挥人才潜力,促进经济发展。第二,要进一步加强反歧视立法,促进就业市场公平。反歧视需要建立专门的机构,不能仅依靠处于弱势地位并受到歧视的劳动者自己的力量,否则难以对歧视行为进行有效遏制。第三,要进一步加强工会建设,发挥工会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工会应依照《工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团结广大劳动者,积极履行维权职责,为劳动关系的和谐作出更大贡献。(作者系安徽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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