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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超常举措确保司法公正

2008-04-1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曾毅 我有话说
著名法理学家张文显就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伊始,即推出一项法院廉政建设的“超常规”举措:省高院班子成员如发生违法犯罪,造成恶劣影响,作为院长的他即引咎辞职。这是一剂治理司法腐败的“猛药”,不仅饱含胆识和勇气,同时充满挑战――

引咎辞职,引入中国行政“问

责制”以来已逾13年,人们早已习以为常。然而今年2月,当它出现在吉林省高级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里时,而且以一种罕见的“问责制”出现时,还是引来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

这份责任书明确提出:省高院班子成员发生违法犯罪,造成恶劣影响,院长引咎辞职;庭长、处长发生违法犯罪,造成恶劣影响,分管院长主动提出辞职;一般法官、干警发生违法犯罪,造成恶劣影响,或虽未发生违法犯罪,但本部门人员连续发生多起严重违纪问题,庭长、处长主动提出辞职。自己不主动提出辞职的,由院党组责令辞职,并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显然,这是一项法院廉政建设的“超常规”举措,是一剂治理司法腐败的“猛药”,不仅饱含胆识和勇气,同时充满挑战。

“不与责任追究制结合,责任制怎能落到实处”

2007年12月27日,张文显就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张文显是我国著名的法理学家,“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法学课题组首席专家。此前,他一直担任吉林大学党委书记。

因为是全国少数几个走上高级法院院长岗位的法学家,因为少有的从高校到法院的履历,人们对他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有着无数的期待。果然,在他上任两个月后,他提出并推行这项法院廉政建设的“超常规”举措。

“我们是在2月份召开的吉林省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暨全省法院队伍专项教育整改活动动员大会上推出这一举措的。实际上,在层层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中,这一被简称为引咎辞职的内容仅仅是其中的第五项。责任书的前四项还明确了各级领导干部的四种责任,即反腐倡廉教育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各项制度和机制的责任,规范和监督检查司法行为的责任,倡导和引领树新风正气、消除不正之风的责任。”张文显更愿意将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个整体来解读。

“有一个数字时刻提醒我们坚定反腐倡廉的决心,使得我们已经将这一制度在全省各级法院普遍推行。”吉林省高法政治部主任李树涛说的这个数字就是,仅在2007年一年就有13名涉嫌犯罪的法官及法院人员受到党纪国法的处理。

“法院是一个高风险的司法机构,是一个权力高度分散的部门,每个法官手中都有一定的权力,每时每刻都要经受着金钱的考验。我们时刻都在绷紧反腐倡廉这根弦。”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宋利菲说。

面对公众对司法廉洁的渴求,面对百姓对司法公正的呼唤,张文显开始了他“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的思考――“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意味着要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与时俱进,意味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意味着要加大工作创新的力度,意味着要弘扬新风正气、树立人民法院新形象,意味着要大幅度提高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提高人民代表的满意度和赞成率。过去也讲一岗双责,即领导干部既要担负分管工作的责任,同时要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但不与责任追究制相结合,责任制怎能真正落到实处?”

吉林省高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应运而生。

“对百姓而言,他们可以看到司法公正的实现”

“对百姓而言,这无疑是一个极大的好消息,他们可以看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对整个司法队伍来说,无疑也是个好消息,它可以让每个人的行为得到制约而避免了犯错的机会。同时,它使得司法质量也有了更多形式的监督。”吉林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徐勇作出了积极的评价。

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刑法学博士刘晓莉副教授则梳理了“引咎辞职”在司法改革中的历程。“引咎辞职在我国最早出现是1995年,是针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辞职制度。200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规定》,首次提出法院发生严重枉法裁判案件等情况,院长和副院长应当引咎辞职。具体到司法机关,应该是湖南省公安厅在2001年最早开始了这方面的尝试,对全省公安局执法质量进行考评,连续两年不达标的,执法责任人引咎辞职,或商请任免机关免职。“过去的引咎辞职多集中在司法质量上,而此次吉林省法院却将内涵确定在党风廉政建设上,无论从难度、广度、还是力度,都是超前的。”

吉林省司法厅副厅长、高级律师禹治洪对此评价道,我们看惯了过去“丢卒保车式”的引咎辞职,而吉林省高院将最终引咎辞职的责任主体确定为领导,实行下属违法犯罪、领导引咎辞职,有利于制约权利的不当行使,有利于明晰司法队伍的责任,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它既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引咎辞职作为一种政治制度,需要完善的、内在的法律法规支撑和相应的干部管理制度的配套。如何将制度接续,使其具有操作性,努力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法官管理体制,才是我们最终希望看到的。

“问责承诺着眼点不在于追究,而在于机制建设”

面对“廉政责任书靠什么来保障实现”的疑惑,吉林省高院在随后很快推出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改革审判委员会、设置法官评议委员会、落实对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加强庭长和副院长在“管人管事”两方面的权力,开展树新风正气的教育和实践活动,完善各种规章制度,果断处理违纪违法行为。“严格管理法官队伍、缜密规范司法行为、改革完善制约机制、大力弘扬新风正气,坚持司法改革创新、积极构建和谐司法。只有当所有的制度都健全了,整个法官队伍才能将心思真正地投入到工作中,人情案、金钱案和关系案也就逐渐减少和杜绝了,我们的党风廉政建设也就能落在实处了。”张文显说。

“虽然制度实施仅两个月,但这件事对整个法院系统的触动却是巨大的。我们开始重新思考责任与权利的关系,开始重新审视如何做好自己的工作。”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宋利菲说,引咎辞职将个人的行动、行为与行为后果直接相连,对责任人形成了强大而无形的内在压力,并进而转化为廉洁奉公、积极进取的动力,这自然有利于增强自律性和工作责任感。

“问责承诺的着眼点不在于追究,而在于机制建设,而在于积极的党风廉政建设。因此,责任书是建设措施,而非惩罚措施,这才是实行问责承诺意义之所在。”而在张文显院长的思索中,还有实现这一超常规举措的终极目标。那就是,要实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廉洁司法、取信于民,和谐司法、惠及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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