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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源头”规制不良广告

2008-04-1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李可 通讯员邓君 我有话说

近年来,各地广告专项整治行动不可谓不多,但效果却难尽如人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不良广告更是迅速向网络蔓延。不良广告主要是指违法广告,但又不局限于违法广告。不良广告直接或间接损害消费者的物质、精神利益,或者社会利益,造成了不良影响和后果。“对不良广告的审查不严,监管不力,惩罚力度不够是其屡禁不止的重要

原因。”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博士后邓建中认为,应从法律的“源头”上规制不良广告:

首先要强化广告审查制度,实现广告业依法自律。要强化事先审查,不管是对广告行政审查还是对广告自律审查,都要更加严格;要制定广告行业自律的法律规范,强化广告行业自律的力度,确立广告协会和广告行业自律的法律地位,把行业自律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实现广告行业依法自律。

其次要依法协调行政管理,建立长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广告管理“权力交叉”现象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比如我国医疗卫生类广告处于多头管理状态。药品、医疗机械、中医广告的审批归卫生部门,广告的刊播及管理归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广告监管则主要由工商部门具体负责。针对不良广告问题,近年来各部门多次联合开展专项治理,有一定效果,但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衔接好责任范围,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还要合理分配法律责任,加大惩罚力度。合理分配法律责任要符合“责罚对等”的原则,并以此确定罚款时的标准选择。对媒体和广告经营者的罚款以广告收入为标准,对广告主的罚款以广告产生的利润和广告费支出孰高为标准。如仅仅按照《广告法》中对广告主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任过轻,震慑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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