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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调解”促进“大和谐”

2008-04-1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吴丛丛 唐湘岳 我有话说

近年来,湖南省各级政府积极探索人民调解新机制,致力和谐化解社会矛盾,探索建立了一套以人民调解为依托,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联动”的工作机制,中央综治委和司法部先后对这一做法进行了推介。

从“各自为政”到“三调联动”

湖南省政法委书记

李江告诉记者,三调联动机制告别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各自为政的局面,把三者结合起来,协调联动,可以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对接,是通过在公安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实现的。而在县、乡两级,则通过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形式实现对接。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对接,是通过在法院设置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实现的。

2007年8月,一位女士带着全套离婚诉讼材料来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准备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员反复劝导,她和丈夫重归于好,她说:“人民调解挽救了我的家庭,我们非常满意。”

“小调解”化解“大矛盾”

湖南省还利用这一新机制,主动介入拖欠农民工工资、下岗职工再就业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和群体性纠纷问题。

2006年的一天,湖南省郴州市月峰村村民到村边界地砍伐30年前种下的杉树林,遭到邻近的芦村一百名村民阻拦。双方的矛盾不断升级,郴州市北湖区“三调联动”中心得知消息后,迅速启动“三调联动”机制,组织职能部门及乡镇干部、村民代表赶到现场,稳住了局面。接着,矛盾调处中心发挥“人熟地熟社情熟”的优势,由村里的大爷大妈担任人民调解员,经过一个月的劝解,最后达成协议。

据了解,2007年,湖南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运用“三调联动”机制有效处置和化解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达2100多起。

从“争讼”到“无讼”的理念回归

在古代中国,由于儒家文化的浸润形成了东方民族独特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在发生纠纷的时候,人们更愿意通过调解而不是诉讼的方式寻求解决,这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关专家指出,法治社会要求司法树立起权威,要求公民具备良好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人们从“无讼”、“厌讼”转而相信和亲近诉讼,是法治进步的一种表现。但是,在肯定诉讼率上升的同时,还要防止出现另一种极端现象,即把诉讼当作是现代社会唯一的纠纷解决机制,而忽视了其他解决方式的重要作用。

中央政法委宣传教育指导室副主任李宝柱评价说:“‘三调联动’机制给人提供了一个解决问题的出口,相对于法律,调解显得更富于温情,有助于帮助人实现内心平衡,更适应中国人的传统心理。人民调解员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实际上起到了道德教化和法制教育的双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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