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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服务如何实现均等化

2008-04-1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刘尚希 我有话说

自从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以来,如何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便成为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的话题。之所以如此,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个新阶段后出现的新特点有密切关联。这些新特点是:一方面,经济发展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另一方面,发展不平衡的现象有所凸显。通过市场化改革,我国的

财富增长很快。接下来需要考虑如何让财富的支配和消费更加公平、公正。中央提出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实际上就是对如何更加公平、公正地支配财富和消费财富的具体探索。

“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

从世界范围来看,财富的生产在某一时期实现快速增长并非难题,许多国家都曾有过阶段性的经济奇迹,而如何更加公平、公正地支配财富和消费财富,则是一个更难解决的问题。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就是使生产出来的财富惠及更多社会成员,在促进财富快速生产的同时,实现财富消费的公平和公正,以防范片面追求财富增长所导致的公共风险和危机。

从这个现实背景来看,我们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不是一项孤立的公共政策和纯粹的福利行动,也不是一个化解社会矛盾的权宜之计,而是政府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明晰化和具体化。它表明,中国发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取向正在发生重大转变:一是增长的基本取向由单一的效率至上转向公平与效率并重,使物质财富的增长带来更多的社会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二是发展的基本取向由片面的经济增长转向经济、社会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使经济的发展带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回归发展的终极价值;三是小康生活的基本取向由主要追求物质指标转变到以和谐为导向,使生活的殷实和富足带来更大程度的社会和谐,提高国民幸福指数。由此看来,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仅是当前的一项重大公共政策,而且还承载着时代变迁的重大使命。

“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需要发展与改革的双重推动

要使上述基本理念的转变通过基本公共服务的逐步均等化体现出来,必须要有正确的认识和良好的体制和机制。公共服务与每个社会成员密切相关,如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基本医疗、社会保障、就业指导和培训、社会治安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等等。要使这些公共服务全面实现均等化,不是短期内单靠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就可以实现的,而是需要发展与改革的双重推动。发展是基础,改革是动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不应被理解为单纯的国家财政分配过程,而是经济发展过程与国家财政分配过程的有机结合;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也不是一个简单的财力配置过程,而是财力配置与制度创新的融合。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至少要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是一项中长期任务。从公共服务的供应方来看,政府是最终责任主体。在我国,各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相差很大,这种差距不只是财力上的,如城市政府和乡村政府、相对富裕地区的政府和贫穷地区的政府,也有认识水平、人员素质、创新意识、管理能力以及制度建设能力上的差距,这类差距不是通过增加财力、短期培训、更换操作人员就可在短期内消灭的。从公共服务的需求方来看,由于地理环境、历史文化等原因,公共服务的消费能力也存在巨大差距。这既有自然条件的影响,如一些自然条件恶劣的边远山区,即使把钱送到居民手上,也难以消费;也有当地人文社会因素的制约,如文化素质、传统意识、风俗与宗教等等,都会造成居民公共服务消费能力上的差距。居民的这种消费能力体现的是自主性和能动性,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最终依赖于这种自主性和能动性去消化、吸收,进而转换化为居民生活的改善、基本素质和技能的提高。譬如教育,有些并不是上学难、上学贵,而是主动辍学,有的家长认为上学不如赚钱实惠,也有暴富的家庭认为孩子不上学将来也衣食无忧,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因富辍学”的怪现象。这说明,要缩小公共服务消费能力上的差距,确实需要居民自主性和能动性的改善。

第二,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机会的平等。每个公民都有相同的机会享受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不因性别、年龄、户籍、民族的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待遇。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被分为三六九等,因身份不同而给予不同的待遇,那就谈不上均等化。比如农民工因身份受到制度歧视,即使常年在城市工作也无法享受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社保等。这种因制度歧视造成的公共服务差距,只能通过社会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才能逐渐消除。当前,社会各界对扩大公共服务的呼声很高,这是合理的,但要避免以笼统的公共服务规模的扩大来掩盖差距的扩大,或以某一方面差距的缩小来掩盖其他方面差距的扩大。

第三,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是自由选择的结果。这有两重含义:一是不能把居民局限于某一地理空间。例如,在城乡分治的框架内通过给农民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来缩小城乡公共服务的差距,这在近期是必要的,但若长期如此,其均等化就会变成一种社会强制,使个人意志受到压抑。二是有自主选择的自由。例如,一个人不愿居住在嘈杂的城市,而选择居住在宁静的山区,尽管山区政府和城市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有明显差距,但对他来说,公共服务仍是均等的。因此,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要更多从需求方来考虑,尊重居民的合理意愿和选择,不能光看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

第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不等于各地方政府财力的均等化。不少人认为,实现了财力的均等化就实现了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有的研究为便于数学模型的运用,也简单假设:财力的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笔者认为这样的研究没有价值。我们通常用人均财力这个指标来衡量地区间财力的差距,其实,无论分母使用财政供养人口,还是本地户籍居民,这个指标都不能准确反映地区间财政能力的差距。因为公共服务的单位成本在不同地区是不同的,甚至差距很大,同样的钱未必能提供同样多的公共服务。比如教育的单位成本、医疗的单位成本、基础设施的单位成本等等,会因地形地貌、人口密度、国土面积、民族构成等因素而不同。即使公共服务的单位成本相同,由于制度因素及管理水平的影响,同样数量的资金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也是不一样的。因此,从公共服务的供给方来看,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是财政能力的均等化,而财政能力是财力、单位成本和制度及管理因素的复合函数,仅看财力的多与少是片面的。

“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需要做到几个“结合”

依据以上认识,要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必须整体把握,分步实施,选择好恰当的路径和切入点。既不能单纯从供给方来考虑,也不能仅从需求方来观察,更不能简单套用西方国家的做法。从我国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当前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出发,应考虑做好以下几个“结合”:

首先,从发展与改革的结合上来规划。一方面,经济的可持续协调发展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础,也是基本路径。经济蛋糕大了,财政蛋糕才能大;同时,经济发展协调了,区域、城乡差距缩小了,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也就自然实现了。从整体上看,要把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寓于经济发展之中,使公共服务与经济发展形成良性循环。公共服务固然是财富的消费,但与经济发展有内在的联系,长期来看不但不会阻碍财富的增长,反而是财富生产可持续的保障。因此,既要有“增量”的观点,也要有“循环”的理念,不能静态、孤立地追求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另一方面,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也是改革的过程,特别是行政体制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前者涉及政府责任意识的形成、职能的转换、政府间责任的界定等,后者则与政府间分配关系密切相关,涉及财力与事权、责任的匹配等问题。此外,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也有内在联系。没有改革的深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无法推进的。相对于现在的利益格局而言,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是利益再分配的过程,是财富支配格局调整的过程,这就需要改革作动力。否则,利益格局的凝固化,会使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成为空洞的口号。

其次,从财力与制度的结合上来操作。财力只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个必要条件,光有国家财力的投入,而没有相应制度的创新和改进,扩大公共服务就会落空,均等化也会成为纸上谈兵,甚至是投入越多,浪费也越多。例如教育,尽管国家投入没有达到占GDP比例4%的要求,但教育体制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师范毕业生“有岗无编”(编制被非教学人员占用),不少毕业生被迫转行;一方面技工严重短缺,另一方面许多大学毕业生难以找到工作;医学博士不能处置基本的临床病例,等等。在这种体制下,如果只一味增加投入,其效果可想而知。从逻辑上看,是制度决定了财力的配置,从而决定了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过程。在不合理制度的基础上加大财力的支持力度,只会使扭曲的公共服务更加不均衡。合理的制度安排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保障。

再次,从供给与需求的结合上来实施。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方是政府,需求方是居民。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既要考虑政府的服务能力,更要看居民的要求和满意度。任何一项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首先要考虑需求方的意愿、能力,尊重其自主选择。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试点,就遵循了自愿参与的原则,结果得到了越来越多农民的拥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最终衡量标准不是数字上的大体相等,而是群众的满意度和社会的和谐程度以及国民素质的普遍提高。

最后,从国家、市场与社会的结合上来运作。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并不排斥市场主体和非盈利组织的参与,国际上已出现的PPP模式(公私合作)可以结合我国国情引进到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政府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最终责任主体,但公共服务责任是可以分解的。通过这种责任分解,让更多主体参与进来,可以培养全社会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有助于形成公共服务的道德伦理基础。在此基础上,借助于市场力量和非营利组织的参与,也许能走出一条新路,更有助于基本公共服务的有效实现和社会成员的平等享受。(作者单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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