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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老年监护制度应遵循三个理念

2008-04-1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叶欣 我有话说

目前,我国人口结构的老化不仅带来了如何协调老龄化与可持续发展的社会问题,而且也带来了值得我们关注的法律问题。为维护老年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合法权益,需要对这一群体设立老年监护制度。而构建老年监护制度,应当遵循“尊重自我决定权”、“活用尚余能力”、“维持生活正常化”等理念。

老年监护制度应

当允许被监护人的意识自治。事实上,即使是老年人这样由于年龄、体能的原因而需要关爱和照顾的人,当其仍具有一定意识能力和表达能力时,他们对自身的利益也是能够切身感受到的。因此,我国在设立老年监护制度时,应当对有意识能力和处理自己事务能力的老年人,设立辅助人;对有部分意识能力而不具备完全处理自己事务能力的老年人,设立保佐人;对意识能力欠缺而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的老年人,设立监护人,同时老年人仍有权从事日常生活基本需要方面的行为。这三种保护方式作为老年监护制度的主要内容,其保护程度依次增强,并不是由他人全面接管财产进行强制管理,而是强调对老年人自我决定权的充分保护。而且,老年人可以在具有意识能力时依自己的意愿预先选定其所信赖的人,在其意识能力丧失后,成为意定监护人,这也体现了对老年人自我决定权的尊重。

在老年监护制度中树立“活用其尚余能力”的理念,实现老年人个人的终生发展。这一理念的树立,使老年人在仍有一定的意思能力和特殊方面的技能时,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活用其尚余能力,积极参与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建设中来;使他们的创造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尊重,在受到保护的同时也能发挥余热。实现老年人的终生发展,是指从时间上来说,处于老年阶段的老年人的实践活动、社会关系、人的需求、各种能力、潜能素质仍要继续发展。“活用其尚余能力”的理念是针对老年人的自身特点,满足其基本需求,使他们在获得充分照顾的同时也能实现个人的发展,给社会、他人创造一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利用老年人力资源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可以缓解家庭、社会的压力,提高社会生产力。对老年人能力的充分、有效利用,也有利于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老年监护制度中确立“维持生活正常化”的理念,有利于使老年人得到公正的对待、充分的生存保障。当未受到外界因素和疾病的影响时,每个人随着年龄的增长都会经历从婴幼儿到老年等各个阶段,这是人类自然发展的客观规律。进入老年阶段后人的身体机能会发生衰退,但不应当将老年人看作是特别的群体与社会隔绝,而应将其融入社会,整个社会环境应全方位地接纳他们。设立老年人监护制度,维持他们生活的正常化,保证他们得到平等、公正的对待,使他们能够从事相应的民事活动并满足其生存的基本需求,也是实现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同时,我们应当注意到,从建立平等的代际交换角度分析,老年人作为父母及社会成员,在对子女尽到了抚养、监护义务,完成了繁衍、抚育后代的使命后,他们也同样享有生存和享受的权利,应当受到子女、社会的关爱与照顾。设立老年监护制度,使他们的生活达到正常人的生活水平,这也是保障老年人生存权的需要。(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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