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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应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2008-04-23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4月22日电(记者袁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首次审议消防法修订草案,草案明确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及高火险企业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表示,这是进一步强化社会组织保障消防安全责任作出的一项制度安排。

修订草案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

输、销售企业,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险人应当在承保前对投保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在保险期间内,给予投保单位消防安全指导,督促投保单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据悉,我国60%以上的火灾和60%以上火灾所造成的人员伤亡都发生在农村和乡镇。考虑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只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而公安派出所管辖的广大农村和城市社区,没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因此修订草案赋予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管理职责,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监督教育,同时赋予公安派出所对消防违法行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为了切实保证消防法的贯彻实施,同时防止权力滥用,修订草案专门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加大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隐患的查处力度,强化了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消防管理工作的新特点,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修订草案从改革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制度、明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重点、强化对消防产品管理等三个方面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作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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