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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5月1日起实施禁烟新规定

2008-04-25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4月24日电(记者范又)今天上午,北京市卫生局、市爱卫会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举行中外记者新闻发布会,为实现“无烟奥运”的承诺,宣布《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一新《规定》共设十一条,进一步扩大了完全禁止吸烟

公共场所的范围,这些场所包括:一、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二、托儿所、幼儿园;三、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四、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五、影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少年宫、纪念馆等科教文化娱乐场所;六、商业、金融业、邮政业、电信业的营业厅;七、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厅、室内站台;八、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九、体育馆、健身馆;十、健身场、体育场的比赛区、座席区。《规定》中对部分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也提出明确要求(见相关链接)。这是北京市实行公共场所禁烟的又一重大措施,也是北京市全面履行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又一重大进展。

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孙贤理介绍,为保证新《规定》的落实,北京市在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加强了监督管理力度。市爱卫会专门培训了1千多名控烟监督员,他们将分布在全市各街、乡、镇负责监督执法。另外,各单位还要设立控烟检查员,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的控烟工作,如控烟场所有无控烟标示,有无设立吸烟区等。目前,全市各企事业单位共有6万多名控烟检查员。对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要警告和限期整改并进行处罚。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可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元的罚款。

相关链接

●北京市部分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餐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经营场所的服务区域,公园、游乐场等公共场所,飞机、火车、长途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室,在这些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吸烟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宾馆、旅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会议等工作场所和食堂、通道、电梯、卫生间等内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截至2006年10月,世界上已经有154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实施效果:受北京市爱卫会办公室委托,首都医科大学分别在1995年、2001年、2004年和2007年,对《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抽样调查。结果显示:《规定》实施以来,全市15岁以上居民平均吸烟率从1995年的34.5%下降到2007年的23.0%,平均每年下降约1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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