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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依然任重道远

2008-04-2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梁捷 我有话说

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自1980年6月3日中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起,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制定和完善了各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形成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政府和全

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越来越坚决,侵权行为受到应有的打击,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创造和鼓励创新的良好的氛围正在形成。然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07年北京市法院受理的《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我们看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网络侵权:管理不容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受理的《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有三件是与网络传媒相关的侵权案。这说明,网络侵权依然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

比如原告(香港)正东唱片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的案件。原告享有许志安等演唱的《相爱多年》等26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被告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辖的雅虎中国网站却提供了该26首歌曲的搜索、试听、下载等服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网站作为专业性音乐网站,其搜索链接的第三方网站的涉案歌曲均属未经许可使用的录音制品。主观过错明显,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侵犯。据此判决被告删除涉案搜索链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余元。

与这个案子相似,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许巍等演唱的《蓝莲花》等53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从未许可他人上网传播。而由被告北京舶盛舫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飞行网”,通过“点对点”等传输方式实现包括涉案53首歌曲在内的音乐作品传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应当知道涉案53首歌曲的来源很可能是未经原告许可而上载的,利用Kuro软件在网上进行传播,故被告具有主观故意,侵犯了原告的录音制作者权。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20万元。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周林告诉记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录音制品侵权而仍然提供搜索、链接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有专家继而指出,针对一些网络经营者利欲熏心、以身试法、破坏法制的情况,有关司法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依法维护作者版权,对网络违法经营者依法给予严惩。

知识产权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网络侵权案件。资料图片

谁是李逵,谁是李鬼

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在北京市高院提供的2007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有三件与商标权有关。纵览这些案件,不难发现目前商标权界定的艰难。

原告张?、张宏岳是“泥人张”知名彩塑艺术品的传人,原告泥人张艺术开发公司成立于1997年。被告张铁成自称为“北京泥人张”的第四代传人,被告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则成立于1982年、北京泥人张艺术品公司成立于1994年,主要生产仿古泥陶产品,且产品久已远销海外,已在公众中产生一定影响,甚至多次获得各种奖励、荣誉,连续多年参加广交会。

阴差阳错之下,谁是“泥人张”的真正传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原告公司成立晚于被告公司,故其不能以其在后的权利对抗成立在先的被告的企业名称和商品名称。被告作为“北京泥人张”后代,使用“北京泥人张”名称有合理依据,且被告两企业已分别成立20余年和10余年,其仿古陶艺制品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原被告的产品在种类、特点、制造工艺、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上存在一定差异,故相关公众可以将二者加以区分,不致产生市场混淆、误认,故被告使用“北京泥人张”作为其企业名称、产品名称的部分内容,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关于被告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同时判令被告在nirenzhang网络域名前附加区别性标识。

在另一起案件中,原告(美国)戴尔有限公司,诉北京洲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的北京市海淀区戴尔培训学校,在教育培训服务上使用“戴尔”字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美国“戴尔有限公司”是其中文译名,并非其企业名称,故此“戴尔”并非戴尔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被告戴尔培训学校依法取得该校名称,并依法享有名称权,且被告向相关行政机关申报时,戴尔注册商标还未驰名,故被告使用“戴尔”字样是对于其校名中字号的使用,并不侵犯原告的企业名称权。同时,被告未经许可,在其教育培训等商业标识中使用“DELL”字样,也确实侵犯了原告的DELL教育类商标专用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戴尔学校立即停止使用“DELL”标识,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20万元。

而另一个案例是,原告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昌黎华夏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的“赤霞珠干红1996”酒标上有长城图形,标注有“香港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字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北京昌黎华夏葡萄酒有限公司在其葡萄酒产品上显著使用“长城图形”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侵害了原告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在产品上同时使用“中粮”和“长城”字样,极易使相关公众与中粮公司产生联系,误认为“香港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与中粮公司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博士生导师李顺德教授认为,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保护成为重要的游戏规则。我们不仅应该遵守这些国际规则,更应该深入地学习、研究,真正学会灵活地运用,只有这样,才能趋利避害,为加快中国经济发展服务。

不正当竞争何时了

纵观北京市高院提供的2007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还有一部分与不正当竞争相关。比如原告浙江唐风汉格形象设计有限公司自2004年起每年举办“国际旅游小姐”比赛,在中国内地开展了规模较大的各项活动,并被媒体广泛宣传报道。原告认为,被告环球趋势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国际旅游小姐”的名称组织选美赛事,使原告2006年比赛推广活动受到阻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举办的“国际旅游小姐”大赛已经在国内相关行业产生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已经是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被告使用相同的名称在国内举办类似的赛事,会使相关公众对该赛事服务的实际提供者产生混淆,损害原告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

被告陈威创作了话剧《满城全是金字塔》(简称《满》剧),原告通过约定取得了该剧的全国组织话剧演出专有使用权、名称权等相关权利,并组织了演出。后被告陈威创作的另一部话剧《盗版DVD之疯人院飞了》(简称《疯》剧)由被告北京世纪光年广告有限公司租场地,被告北京红色江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组织演出,并在宣传中使用了“大鬼创作兵团《满城全是金字塔》第二部”的字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戏逍堂(北京)娱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通过组织《满》剧演出,其获得的影响力已经形成了其拥有的经营利益,而作为《满》剧的名称权人,原告有权禁止他人不正当地借用《满》剧名称影响力的行为。《疯》剧和《满》剧在剧情上无任何联系。被告红色江山公司在《疯》剧中使用的宣传语应理解为:大鬼创作兵团创作的话剧《满城全是金字塔》的第二部。因此,被告红色文化公司的宣传行为属于与事实不符的虚假陈述,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张雪松法官认为,和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一样,知名服务、知名活动的特有名称,同样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这是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必须明确的信息。其他经营者如果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服务、知名活动持有名称相同或近似,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度相混淆,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就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样,虚假宣传行为也属于不正当竞争,应予制止。

题图说明政府和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越来越坚决,为让侵权行为受到应有的打击,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创造和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是必需的。中新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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