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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政府立法约束自己

2008-04-2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龙军 吴丛丛 我有话说

办事期限、红头文件……一个个关键词,即将考验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约束行政权力的运行。4月18日,被誉为“全国首部政府自己约束自己行为的法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正式公布,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全国首部政府约束自己的法规

通过网络搜索引擎搜索一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多达十几万条的搜索结果,清晰地显示了公众对它的关注程度。无疑,不管是理论界,行政部门,还是普通公众,对湖南日前出台的这部国内独一无二的规定都满怀好奇。

湖南省法制办主任贺安杰认为,正是因为目前行政程序方面的立法缺乏一个统一的行政程序规定,影响了政府办事效率,才导致程序法规出台引人关注。

“为推动湖南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对接国际市场,同时针对某些政府部门办事拖沓、行政效率低的现象,必须更严格地规范行政部门办事程序。”贺安杰说,这部填补了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空白的地方性法规已由湖南省政府常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该规定共十章180条,以“公民享有更多程序权利,政府承担更多权利义务”为立法思路。无论是涉及行政决策、执法,还是行政听证、指导、监督检查等,公众均享有参与权,公开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贯彻始终。“这是全国首部政府自己约束自己行为的法规。”贺安杰说。

办事期限改革引人关注

一个公务员,如果把公文压上一个月,既不上报也不下发,很容易会影响政府的办事效率。针对许多人关注的《程序规定》中提及的政府办事期限问题,贺安杰向记者作了详细解读。他表示,《程序规定》为行政行为设定了统一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限,一旦实施以后,就成为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成为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我们在《程序规定》中设置20天的期限,超过这个时限就构成程序违法,作为行政机关就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行政相对人也就有权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贺安杰说,“这也是为什么时限制度是行政程序的一个重要制度的原因,它能够防止行政机关的办事拖拉,甚至不作为、缓作为,能够很好地提高行政效能,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贺安杰说,新程序规定当中还有一个重要的规定就是,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加以公开。

建立责任政府的一次探索

政府从规范公民到规范自己,“这次湖南开了全国先河。”谈及刚出台的这部《规定》,参与这部法规起草过程的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主任王学杰教授言语中难掩激动,“这是一部地方性法规,填补了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空白。”

王学杰认为,该规定对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对依法行政具有重大意义。表明政府由过去习惯于规范公民,发展到开始规范自己,这是制约行政权力的一次有益尝试,对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也是一个尝试。“湖南省政府在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过程中,开始有了新的思路。”

按照公共行政的原理,王学杰将《程序规定》的意义归纳为是建立责任政府、规范政府、法制政府的一个探索。他认为,在政府权力的运行过程中,《程序规定》对决策程序、执行程序、监督程序均有明确要求,公众均享有参与权。这有利于纠正公务人员以权谋私、政府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等行政违法现象。让政府行使权力有了“边界”。

将成立临时委员会督促

在实施如此大的政府行政模式的转变过程中,如何确保《程序规定》很好落实?

对此,贺安杰表示,当前《程序规定》正式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全部就绪。根据专家的建议,将成立一个临时委员会,督促贯彻程序规定的实施,同时,政府部门将先行培训一批懂行政程序法的公务员,起示范带头作用。

贺安杰告诉记者,在接下来的几个月时间里将运用多种方式对规定进行广泛宣传,为规定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抓好典型示范带动。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通过实行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突出解决行政效能低等问题,在电子政务、政务公开等方面要先行一步,带动整个规定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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