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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情我愿”的交易逻辑是有底线的

2008-04-2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周鹏 我有话说

学人随笔

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
前后,一些学者表示,这体现了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正确的做法应是在清楚界定资产的权利之后,给予市场合约选择的自由:雇主要怎样选,劳工要怎样选,你情我愿就可以了,政府干预只会事与愿违。

无疑,这种观点是科斯企业理论的延伸。根据科斯的观点,市场运行是有成本的,企业这种组织能够节约市场运行的成本。此观点对主流经济学影响很大,是一种具有主导性地位的经济学思想。照此观点,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是市场关系的一种,劳动者权利作为一种“产权”可以进行交易。在“你情我愿”的规则中,只要产权的实施对自愿交易双方以外的人没有侵害,该产权就是可交易的。在这种逻辑的指导下,只要是“你情我愿”,企业就可心安理得地要求工人加班、在车间环境不达标的情况下坚持作业,甚至即使有安全之虞煤矿老板也可理直气壮地命令工人下井。

正常人都会意识到,工人不应从事危害其健康和安全的工作;工作应有合理的时间界限;人们不应被迫从事有违自己意愿的工作……因为,这是劳动者的权利。但前述学者却认为,只要“你情我愿”,这些权利也可进行交易!举两个简单的例子:一个企业张贴招聘启示说,提供优厚的薪水、医疗待遇、假期待遇,但应聘者必须放弃不受性骚扰的权利;一个小煤矿不愿在安全设备上投入太多,而是向愿意下井的矿工提供高工资。在前述自由契约原则下,这种交易似乎并无不妥。

但恐怕大多数人都会觉得不对劲!解决这个疑惑,需要使用社会伦理规则,即市场交易需要具备伦理前提。前述例子中所说的免受性骚扰,以及健康和安全等权利都是不可被交易的。英国思想家洛克认为,个人财产不同于其生命和身体,后者作为基本权利是不可以用于交易或被放弃的。也就是说,权利有“可交易”和“不可交易”之分,人们不能(也不应该)通过放弃这些基本权利来换取其他方面的利益。美国劳工法律史上曾有个著名的“黄狗契约(yellowdogcontract)”,即企业要求雇员在其雇佣期内放弃参加工会的权利。1932年颁布的“诺利斯-拉加第亚法”判该契约非法。这意味,人们参加工会的权利也是不可交易的。

如果突破了伦理界限,企业可以出高价买断工人免受性骚扰的权利,那么抵制性骚扰的人其工资就会低于禁止性骚扰情况下的工资水平,她(他)将因此在福利上受损。由此也可以看出,“你情我愿”的交易逻辑并不像产权经济分析所说的那样,对第三方没有影响,相反,这种交易很可能侵害看似无关的第三方的权益。在这里,经济学所追求的效率改进非但没有出现,还损害了整体意义上的社会福利。

故而,“你情我愿”的科斯逻辑是有底线的,企业不能损害劳动者权利这个基本内核。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正当干预,它不仅是对劳动者权利的一种法律保护,更是对该领域伦理秩序的界定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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