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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感与文化权益

2008-05-1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杨剑龙 我有话说

当代文化学理论提出了“人是文化的存在”的命题――人是文化的创造者,同时文化又塑造着人。换言之,没有人去创造文化,文化将不存在;缺少了文化,人也就缺乏了做人的起码条件。因此,当我们谈论幸福感的时候,虽然离不开经济的支撑、伦理的依托,但是我们更不能忘却文化,不能忘却作为一个现代人的文化权益。在物

质条件不断丰富的今天,文化权益的获得、文化生活的丰富已成为当代人幸福感的主要方面。

文化权益是人们获得文化教育、文化服务、文化消费等方面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益之一,是公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丰富的文化生活已经成为现代人生活的重要方面,有了丰富的文化生活,充分享受了文化权益,才有可能在物质生活基本满足的前提下具有真正的幸福感。从保障文化权益的角度看,现代人的幸福感应该包括如下几方面:

第一,获得文化教育的权益。教育是人类脱离野蛮无知的途径,接受文化教育是现代人的基本权益,只有接受了一定的文化教育,才能在提高个人的文化水准中获得幸福感;只有具有了一定的文化水准,才可能充分运用和享受阅读与欣赏图书、报刊、电视、电影、互联网等传统与现代的文化读物和产品。在崇尚教育的社会中,每一个公民应该自觉地加强文化教育,在接受不同的文化教育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的文化水平和文化修养,从而获得现代人更多的幸福感。

第二,获得文化服务的权益。现代社会的发展将文化服务提到了一个重要地位,政府、学校、社区等都努力为公民的文化服务提供越来越好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让群众享有基本文化权益已成为一些地方政府的基本意识,公共文化服务关系到公民的生活质量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图书馆、博物馆、电影院、公园等已成为公民获得文化服务的基本文化场所,公共文化服务注重机会均等,无论是政府官员、普通市民,还是外来工、旅游者,其在一个地方应该享受相同的文化服务。公民应该具有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只有真正获得了这些文化服务的权利,才能获得现代社会生活的幸福感。地方政府与有关部门应该不断健全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大力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获得文化消费的权益。马斯洛在需要层次和自我实现理论基础上,提出了体验幸福与自我决定之间的关联,他认为人们能否体验到幸福,取决于那些与人们的自我实现需要密切相关的一些基本需要的满足情况。文化消费与普通的消费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作为消费对象的一种消费品,它们都具有商品的性质,但是文化消费更多地具有文化内涵,无论是购买一件时髦的礼物还是观摩一场现代歌剧,其中蕴涵的文化因素使这种消费具有与一般物质消费不同的特性。现代人生活品位的提高更多地在于文化消费比率的增加,在加大文化消费的过程中,也加强了现代人生活的幸福感。现代社会应该加强文化产业的发展,在不断提供丰富多样的文化产品中,满足公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与消费追求。

当代西方文化学学者A.塔纳赛提出了一种现时代的文化理想,倡导人们将他们所面临的生活的危机现象转变为一种积极的活动,把价值的冲突和文化的冲突变成一种文化的对话和文化创建的参与,以全部热忱去呼唤现时代的文化理想。在当下强调文化权益,我们也应该注重文化的对话与文化创建的参与,在享受文化成果的同时,也应该参与文化的建设与发展,在保障了自身的文化权益的同时,也为文化发展繁荣添砖加瓦,这样我们才能有更多的、真正的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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