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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工薪族:面对加班很无奈

2008-05-1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驻维也纳记者方祥生 我有话说

卡米拉・贡萨雷斯来自南美洲,在维也纳的一家保洁公司当保洁员。她的劳动合同上写着,每周工作40小时,税前工资每小时7欧元。但事实上,公司经常让她连续工作16天,而且不付加班费。一段时期以来,公司欠她的加班费已达1.3万欧元。在工人协会律师的帮助下,卡米拉将公司告上法庭。可一周后,她收到了公司的解雇通知

无独有偶。欧宝汽车公司德国总厂的职工委员会,最近也将公司领导告上法庭。因为该厂职工累计加班已超过100万小时,加班的工作量相当于650个全日制职工的工作量。目前,工程师们每周要工作70小时,可公司还计划裁员750人。

加班已成为欧洲工薪族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统计材料显示,法国有48%的在职人员需要加班,奥地利经常加班的人占就业人口的26.5%,挪威有21%的人不能按时下班。德国的工薪族,年人均加班61.5小时,法国为55小时。这是得到雇主认可,可以领加班费或可用来调休的加班时间。德国劳动市场和职业研究所的专家认为,至少还有一倍的加班时间是雇主不认可,得不到任何补偿的。奥地利的劳动法专家伊雷娜・霍尔茨鲍尔说,去年奥地利职工的加班超过4亿小时,按偏低的月薪1300欧元,1/5的加班时间未得到补偿计算,雇主每年可少支出9亿欧元。

应该看到,欧洲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至少在法律层面是相当不错的。欧盟1993年就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按4个月平均计算,包括加班时间,每个劳动者每7天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8小时,每天连续休息的时间不得少于11小时。奥地利的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含加班每周不能超过50小时;每周加班不得超过5小时,每年加班不能超过60小时。德国的劳动法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不能超过10小时,每周(含周六)不能超过60小时。对加班工资标准,各国的劳动法也有详细规定,在德国,周一至周五的加班费要比正常标准高25%,周末加班要高50%;在芬兰,加班工资是正常工资的2倍;在希腊,加1小时班等于平时干2.5小时。

虽说上述规定使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但在实践中劳动者往往很难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德国律师协会的专家米・埃克特指出,陷阱之一是雇主准备的劳动合同往往有这样的条款,即工资包括每月的加班。对急于找工作的人来说,首先考虑的是得到工作,一般不会计较是否加班。结果使加班成了推不掉的无偿劳动。陷阱之二是,如果劳动合同没有加班条款,当劳动者想得到加班工资时,按现行法律,劳动者必须能证明其加班是必要的、得到雇主批准的,要证明其加班的时间、干了些什么。如果拿不出这样的材料,很难赢得官司。陷阱之三是,不少人在亲友的公司上班。工作是亲友给的,不好意思再为加班工资这种小事与亲友反目。即使不是亲友,也不愿为加班工资搞僵与老板的关系,弄不好还会砸了自己的饭碗。而雇主恰恰利用了员工的这种心理,通过加班这一形式,为自己榨取更多利润。

德国经济学家哈・赛费特这样形容,如果你从员工的工资单上无故扣掉10欧元,他们可能对公司财务放一把火;如果你让他们替你白干2小时,他们最多只能在裤兜里攥紧拳头。这就是欧洲工薪族面对加班时的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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