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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孤儿长期安置有七种办法

2008-06-0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梁捷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6月3日电(记者梁捷)地震灾区孤儿安置工作必须坚持“保护儿童权利”、“开展残疾孤儿医疗康复”、“保障孤儿学习”和“做好孤儿成年后的住房和就业工作”的原则。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社会事务处处长王素英今天表示,经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协商,民
政部已初步确定了对四川汶川大地震孤儿,将采取七种办法予以长期安置,以保障他们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

据王素英介绍,全国公众对于收养灾区孤儿表现出了很高的热情和关注,目前全国已经表示有收养孤儿意愿的申请人达到20万。截至6月3日,还有1442个孩子未找到父母及家人,已确定孤儿身份的有430人。

安置灾区孤儿时,要充分尊重孤儿的意愿,本着“一切为了孩子”的原则。第一坚持亲属优先的原则,孤儿首先由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抚养、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第二为家庭收养,尽早对符合条件的孤儿依法开展家庭收养,对遇难学生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可以先行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孤儿的,应征得本人同意;为保障孤儿健康成长,收养人除具备法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一定的与收养孤儿相关的心理、教育、交流等方面的能力;收养残疾孤儿的,应具备有关的康复知识。第三为家庭寄养,对于无法被家庭收养的孤儿,当地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选择有爱心、有条件、有能力的家庭提供家庭化照料模式。第四种办法为类家庭养育,招募社会上有条件的爱心家庭,通过建立集中或者分散的家庭方式养育孤儿,每个家庭为3-5名孤儿提供养育服务,使孤儿能够在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第五是集中供养,充分利用灾区和其他地区条件较好的儿童福利机构妥善安置孤儿,要根据灾后孤儿的身心特点,精心照料,使孤儿在亲情化的环境中生活。第六种模式是学校寄宿,从灾后多数为大龄孤儿的实际出发,对目前在中学就读的孤儿,根据他们的意愿,尽可能使其在原有学校或国内其他条件较好的学校完成学业,学校要为他们提供住宿服务,负责生活照顾,其生活、学习费用由当地政府负担;对不愿离开原学校,但学校不具备住宿条件的,当地福利机构要为他们提供有关服务,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第七种办法是社会助养,社会上爱心人士可以通过资助、提供志愿服务等形式,定向或者不定向、定期或者不定期地为一名或者多名孤儿提供生活、教育、医疗、康复等方面的资金保障或服务;被助养的可以是福利院生活的孤儿,也可以是已经被收养、寄养的孤儿、在类家庭养育的孤儿以及在学校寄宿的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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