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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惑“限塑令”

2008-06-0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董山峰 我有话说

随着被群众称为“限塑令”的《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6月1日开始实施,百姓们大都已经体验了塑料购物袋收费的滋味。在“限塑令”实施以来的三天里,百姓们一方面积极配合“限塑令”支持环保,另一方面也就所发现的问题纷纷向有关部门反映。围绕群众反映较多的四个主要问题,有关专家进

行了解释和说明。

群众反映的问题之一是各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收费标准有高有低。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尚明指出,《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订塑料购物袋价格。对此,也有建议希望《办法》明确最低限价,以免因塑料袋定价不同引起顾客分流。但是,由于塑料购物袋并不属于《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可适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情况,依法应当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因此《办法》作出了上述规定。为防止企业自主定价过低,使得限制、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目的落空,根据《价格法》第八条(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的规定,《办法》对塑料购物袋的定价原则进行了限定,即不得低于经营成本。同时,《办法》还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对塑料购物袋明码标价;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不得不按标示价格销售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应当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制度备查。这些措施都有助于把“限塑令”引导到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上去。

问题之二是有些卖熟食的商家仍然在用塑料袋包装食品且并不收费。尚明等专家指出,《办法》将塑料购物袋定义为,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商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这里强调“提携功能”是为了将“购物袋”与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和食品安全的考虑提供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相区别,而后者不属于此《办法》规定的塑料购物袋范围。这与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于2008年4月16日发布的《塑料购物袋标准》的规定是一致的。

问题之三是“限塑令”施行后,相对于大型超市对“限塑令”的严格把关,有些农贸市场、水果店和小型商店对“限塑令”的执行并不理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副司长李静等指出,《办法》将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的实施范围限定为超市、商场和集贸市场。这里的超市和商场包括:便利店、折扣店、超市、大型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家居建材店、购物中心等。而集贸市场出售蔬菜水果不使用统一标识的塑料袋,继续免费提供是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这些违规行为将是今后查处的重点。尚明等专家指出,《办法》强调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要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考虑到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场内外租超市、柜台,大型超市、商场引厂进店的经营摊位等零售场所具有一定特殊性,《办法》有针对性地规定了此类场所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的责任。

问题之四是有群众认为不把收费价格定在一个较高的标准就不会真正遏制塑料袋的使用;而且用收费的手段也不一定就能根本治理白色污染。对此,尚明等专家指出,规定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是提高公众环保意识的手段之一,其目的是引导、鼓励公众合理使用塑料购物袋,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塑料购物袋的有偿使用涉及到人们购物习惯的改变,培养公众“循环利用”塑料购物袋的观念也的确需要一个过程;应全面制定配套措施,并最终依靠群众环保意识的提高,才能有力地保证“遏制‘白色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目标得以真正实现。(本报北京6月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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