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10日电(记者张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授权,四川省物价局规定:自2008年6月12日起,对四川省生产的建筑用水泥的出厂价、销售价实行最高限价,价格水平一律不得超过5月11日各企业实际执行价格。
日前,四川省物价局发出《关于加强对建筑用水泥实行价格干预措
四川省物价局还要求,省内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市)必须统一执行价格干预措施,以保障灾区灾后安置和重建工作的物资供应。各灾区市(州)未启动砂石、砖瓦等建材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要及时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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