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10日电(记者张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授权,四川省物价局规定:自2008年6月12日起,对四川省生产的建筑用水泥的出厂价、销售价实行最高限价,价格水平一律不得超过5月11日各企业实际执行价格。
日前,四川省物价局发出《关于加强对建筑用水泥实行价格干预措
四川省物价局还要求,省内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市)必须统一执行价格干预措施,以保障灾区灾后安置和重建工作的物资供应。各灾区市(州)未启动砂石、砖瓦等建材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要及时启动。
[值班总编推荐] “养老”变“享老”,拓展经济新蓝海
[值班总编推荐] 国家主席习近平同哈萨克斯坦总统 ...
[值班总编推荐] 共建“一带一路”助力构建中国-中...
刘巽达:从“濮存昕眼中的上海文艺”说起
【详细】
《多啦A梦:大雄的绘画奇遇记》:在奇幻冒险中回归生活本真
动态海报:一架“无人机”飞出低空新天地
营造有利的创新环境就能赢得先机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