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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后重建条例将防止对环境造成新的破坏

2008-06-1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罗旭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6月12日电(记者罗旭)在国新办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在介绍《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有关情况时表示,国务院法制办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把环境保护作为条例制定的一个重要方面去考虑,意在防止重建过程中对已经十分脆弱的环境再造成新的破坏。

曹康泰介绍,在条例的具体条文当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体现在第三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七条。这些条文归纳起来主要规定了五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其二,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造成新的破坏;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整治,使用的消毒剂、清洗剂都要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对土壤、水资源、环境等造成新的污染。其三,地震灾后调查评估应当包括地震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损害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方面的内容。其四,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科学、尊重自然,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其五,恢复重建时的城镇、乡村选址和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生态脆弱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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