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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间性:幸福感的价值观

2008-06-1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江应中 我有话说

●幸福论

在价值哲学的语境下,人既是作为主体的现实存在,又是作为关系的基本范畴。单就现实主体的人而言,幸福感的主体性其实就是它的现实理性。但就关系范畴的人而言,幸福感的主体间性不仅体现为一种价值诉求,而且凝结成一种价值圭臬。在主体间性的视野里,人不再是唯一主体,世界被看成是与人相互平等的主体,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以及人自身的身与心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平等的交往、对话、沟通、融合的关系。如同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主体及其相互之间的和谐是幸福感的首要价值。

(一)人与自然和善相处是幸福感的物质前提

当下,幸福感成为多学科和跨学科研究的对象并不是偶然的。研究领域的拓展,思路的升华,方法的扬弃,既是人们对幸福感认知深化的路径依赖,又是人们提升和持续幸福感的必然要求。

人与自然的交往洇渗着特殊的价值关系。大自然不仅孕育了人类的生命,提供了人类生存的空间,而且是人类物质生活的源泉。曾几何时,人类扮演了自然中唯一主体的角色,在主宰、支配和享用自然中体验着“幸福感”;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特别是进入工业文明占据统治地位的时代以来,人类对于自然的攫取和掠夺几近疯狂的程度,科技发明本来应该服务于人类,但人类宁愿异化成为机器的“奴隶”,也要从大自然中获得更多的物质财富和经济利益,以换取“单向度人”的“幸福感”;即使在人类已经遭遇大自然“报复”的今天,环境的恶化依然没有能够真正唤醒人类的自觉意识,现实理性驱使人类以自身的利益为中心去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有什么样的自然观,就有什么样的幸福感――蔑视和践踏自然的自然观,必然导致扭曲和畸形的幸福感;而尊重和敬畏自然的自然观,才能催生现代意义上真正的幸福感。于是,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生命―生存―生活―生态四位一体的自然观,成为人类产生和保持幸福感的价值抉择,这就是中国传统文化思想中的“天人合一”,就是海德格尔眼中的大地和苍穹、诸神和凡人的“交融为一”。

(二)人与社会和谐相处是幸福感的本质要求

人是具有自然和社会双重属性的主体,而社会属性则是人区别于其他主体的本质属性,毕竟,在人的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同样,人的幸福感也具有“两重性”,社会性是幸福感的本质属性。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与社会的关系决定着幸福感的特质。

传统哲学把社会作为人的类存在的价值客体。现代哲学把人与社会的主体间性看作双方共同存在的根据。一方面,社会存在和发展离不开一系列维系社会秩序、协调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的规范和制度,离不开人的能动参与和创新实践,在这个过程中,规范和制度既是人能动参与和创新实践的社会保障,又是人发挥作用的社会制约。人与社会互动的结果,就是人在改造社会的同时也得到了自我改造,人在从社会获取幸福感的同时也提升了生存在这个社会的幸福度。另一方面,社会治理结构主要依靠法治和德治两种手段。法治精神是西方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传统社会重视法制,但在一定程度上混淆甚至颠倒了社会与人两个主体间的关系。中西方文化的碰撞与交融,全球化浪潮的兴起,呼唤法治与德治并重,以法律规范为底线,以伦理道德为杠杆,人与社会和谐相处。在这种条件下,人们在责任伦理的观照下行使社会权利,履行社会义务,享用幸福果实,社会公德成为起支撑作用的价值观念;人们对幸福的追求进入从感性自在到知性自觉到理性自为的良性循环,社会公益成为起示范作用的价值标杆;在这种条件下,人们幸福感的可持续提升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人们幸福感的可持续提升,社会公正成为起主导作用的价值目标。

(三)人与人和睦相处是幸福感的核心要素

在人所结成的一切社会关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最为复杂的。尽管人们对幸福有着不同的理解,但是,追求和享受幸福却是人类共同的天性。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和谐人际关系下,幸福感的个体享用性和共同享用性是并存的,幸福感的个人偏好和共同价值标准也是并存的,因而不具有排他性。

胡锦涛同志强调的“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的思想,既是中国共产党人在新世纪新阶段提出的创新理论成果,又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既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的价值原则,又是提升人的幸福感必须确立的价值取向。可以说,“共建共享”思想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条件下我国全体社会成员应当大力倡导和牢固树立的幸福观。用“共建共享”幸福观指导和协调人际关系,当下要注意处理和把握好这样几个方面的关系:首先,“我为人人”和“人人为我”的关系。幸福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有享受幸福的权利,人人都有创造幸福的义务;人人都是创造幸福的主体,人人都是享受幸福的主体。其次,“在场的人”和“不在场的人”的关系。后者一般有两类对象,一类是过去在场而目前已经退场的老龄人,他们曾经为创造幸福资源立下汗马功劳,现在该是其享受幸福的时候了;另一类是尚未登场的未成年人和未出世的后代,他们是未来幸福的创造者,在其还没有能力承担创造幸福资源责任的时候,却已经具备了分享幸福生活或预留幸福空间的主体资格和权利;前者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成年人,他们是当下创造幸福资源的主要承担者,在自身追求和享受幸福的同时,有责任为不在场的人提供幸福,毕竟自己在过去未出场或者今后退场时同样有分享幸福的权利。第三,“社会中、高阶层的人”和“社会底层的人”的关系。相比之下,处在社会中、高阶层的人拥有更多创造幸福的条件和更好追求幸福的能力,处在社会底层的人无论是创造幸福还是追求幸福的资源都显得贫乏,而幸福标准是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结合,社会既然很难用一种统一的幸福尺度衡量各阶层的现实生活状态和主观心理感受,那么,就应该向所有社会成员敞开幸福之门,而不应该把弱势群体拒之追求和享受幸福的大门之外。

(四)人自身和合存在是幸福感的内驱动力

自从世界卫生组织两次给健康进行定义后,人们对健康的理解越来越趋于身体、心理、社会适应以及道德的健全完好状态。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要真正做到这四个方面健全完美却并非易事,即使是其中最为人熟悉和关注的身体和心理的健康也难以“两全其美”,特别是社会竞争加剧和生态恶化在带给人类生存环境严峻挑战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给人的健康造成直接威胁。就个体而言,只有实现自身的和合存在,即处于生理、心理、事理和伦理四个方面相和谐的状态,才能给幸福感提供源源不断的内驱动力。

人是幸福感的载体和受体,幸福感因人存在,为人享用。强调以主体间性的价值观审视和考量幸福感,把幸福感放在人与世界的主体间性的关系格局中,不是否定人的主体性,而是在构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和谐关系中凸显人的主体价值,彰显人对世界愉悦体验和快乐感受的本质力量。离开自然、社会及他人构成的现实世界,蔑视甚至否定主体之间和谐关系的地位和作用,忽视甚至抹杀世界孕育和供给的幸福资源,孤立地观照人的幸福感,没有出路;离开人对现实世界的自觉把握和能动反应,盲目堆砌幸福资源呈现的原始状貌,消极守望粗俗的感官刺激,把作为主体的人与自然、社会及他人等其他主体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没有意义。在这里,人始终是创造幸福、追求幸福、享用幸福的主体,人为了自身的幸福,又不践踏自然的“幸福”、社会的“幸福”和他人的幸福,而应当尊重自然,热爱社会,敬重他人,以人自身的和合存在触发各主体间的和谐,以主体间的和谐催化一切孕育幸福的源泉充分涌流,一切创造幸福的活力竞相迸发,一切享用幸福的际遇绵延光顾。这就要求每个社会成员积极珍重生命,正确认识自我,能动适应社会,自觉践行伦理,惟其如此,才能在追寻幸福理想、创造幸福资源、感受幸福生活、分享幸福果实的过程中,看到自己的生命在延续,价值在闪光。

(作者单位:淮阴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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