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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文化产品生产切忌急功近利

2008-06-2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董立人 我有话说

精神文化产品是精神生产者劳动智慧的结晶,它主要是指精神生产者通过脑力劳动对生产对象进行思维加工、直到精神生产过程完结之时所创造出来的思想观念形态产品。精神文化产品的内容范围诸如:文学艺术作品、图书影视作品、音乐戏曲表演以及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等。精神文化产品生产是和谐社会中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

要内容,为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精神生产者要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生产观,秉持社会主义义利观,摒弃急功近利惟利是图思想,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认真严肃地考虑精神文化产品的社会效果,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文化进程中,尤其显得重要。

在社会情况复杂而多样化的今天,总体上讲,我国精神生产者的思想是积极向上的,能够坚持正确的义利观。然而,少数精神生产者也受社会上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的现象的影响,受金钱等利益驱动导致人们心理浮躁、各种道德失范、诚信缺失、见利忘义、急功近利,甚至成为以各种不正当手段甚至违法行为获取利益的单纯的经济动物。如某些人为了赢利组织出版格调低下的出版物;还有些人重金打造一台新剧目,获了奖、升了官便将之放入仓库;还有人为了自己的政绩不顾客观条件地大办节庆。这些,都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为此,精神生产者要勇于抛弃急功近利惟利是图思想,就要摆脱单纯的牟利动机和拜金主义的诱惑,而向对公益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升华。纵观古今中外,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个现象:伟大的科学家、哲学家、思想家、理论家、文学家等,大多是德才兼备、心智健全的人,不记个人私利的人。也就是说,自我精神世界比较完善的人,其所创造出的精神产品不论从数量上还是从质量上讲,总是优于不完善的人。真正伟大的精神产品,不论它是自然科学产品还是社会科学产品,不论它是哲学产品还是艺术产品,都是由思想结构、知识结构、心理结构较健全的人所创造出来的。

也许有人说,精神文化产品也具有商品属性,但我们认为它又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特殊性在于,它作为商品的价值从属于精神价值、社会价值、真善美价值等。作为商品,它的生产、传播消费要服以从于一定的社会形态和社会制度的意识形态为前提,而不能完全由市场需求、供求来决定。因为对于精神文化产品的消费者来说,需求有健康的、积极的、理性的需求,也有不健康的、消极的、非理性的需求。在这个意义上讲,精神文化产品是一种不完全的商品。一般来说,作为一般商品,它的使用价值一旦进入消费领域就会消失,而精神文化产品它是要通过影响受众的思想而产生一定的效果,对人们的思想道德和科学和文化素质产生影响。以引导人们树立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价值观和积极的人生观,并促进人们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追求崇高的理想和道德的纯洁性。作为精神生产者,获利并不是他们唯一的追求,在精神生产过程中,生产者通过自己对自然界、对社会的认识,赞美他们所需要赞美的,抨击他们所要抨击的,把自己的情感、观点融入了产品之中,期冀引起消费者共鸣,产生社会影响。在精神产品的生产、交换、消费、传播等过程中,生产者和消费者都会产生一种对该精神产品有这样或那样的看法,虽然说人们对精神产品的认识有差异,但是有一点看法是一致的,那就是:他们所应对不是普通意义的商品,而是一种具有特殊内涵的产品。精神文化产品生产者也不应是纯粹的“经济动物”,而是有责任的社会人,他要有为社会承担义务和责任的一面。任何社会制度的精神产品都要从属于该社会制度,社会主义更是如此。社会主义精神产品应该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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