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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建立

2008-06-2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张翼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6月28日电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等十部门日前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正式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这项制度的建立对于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创造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

义。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我国招标投标市场发展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等失信违法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招标投标事业健康发展。导致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不完善是一个重要方面。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一项治本之策。通过公开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扩大社会监督的领域,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促进企业自律。同时,为增强公告记录对招投标企业的约束力,《暂行办法》规定,公告的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应当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参考。

为真正形成“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体系,《暂行办法》规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应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互认共用,条件成熟时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这为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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