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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执法音像记录”的多元意义

2008-06-3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魏文彪 我有话说

5月1日上午,在河南省商丘市区,一辆出租车突然猛拐逆向行驶,险些与一辆正常行驶的车辆相撞。当民警指出这名驾驶员的交通违法事实后,他不仅不承认违法事实,还与民警“理论”起来。在民警将左肩部佩带的电子执法仪取下来让其观看后,这名驾驶员自觉接受了处罚。这是河南交警在商丘进行“现场执法音像记录”工作试点的一

个场景。据介绍,该项工作年内将在河南全省推开。

少数司机在交通违章之后可能会不承认违法事实,如果此时交警能够拿出其有关交通违章的证据,比如对于其交通违章行为的有关录像,当事司机或许就会“心悦诚服”地接受执法人员的处罚,这样一来就有利于减少交通违章与执法过程中的争执出现。而相关争议与争执的减少乃至消弥,也可让执勤交警放下担心引发争执乃至不当投诉的思想包袱,从而能够减少依法行使交通管理职能的心理顾忌。而交通违章与处罚争议的减少乃至消弥,也可相应减少因违章与执法争执所产生的行政复议乃至司法诉讼出现,从而起到节约行政与司法资源的效用。所以像河南交通管理部门这样推行“现场执法音像记录”工作,于交通违章司机、执法交警双方权益保护及社会整体利益的促进都能发挥积极效用。

其实,尽管囿于现实条件限制,此前大多数交警执法都以对交通违章行为进行现场指认为主,但是既然任何一次执法与处罚行为都需以违法事实的确凿存在为依据,任何一次执法与处罚行为均需经得起处罚对象与裁决机关的辩驳与审查,则像河南交警部门这样对交通违章事实进行现场录像,就应当属于贯彻依法行政与执法的题中之义。尤其是随着法治理念的日益深入人心与公民权利意识的日趋高涨,推行“现场执法音像记录”工作就更是各地交警部门理应及时补上的一课。而这一课的补上无论是对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还是对公民权利意识的培育与呵护而言,显然都只会起到有益的促进作用。

除此而外,推行“现场执法音像记录”工作更是包括交警在内执法机关与人员自证清白的需要。尽管不能否认大多数交通管理人员都能依法执法,但是也确有少数交通管理部门与人员将手中的权力当作牟取部门与个人私利的工具,这样也就难免会有司机对部分交通管理机关与人员产生其通过违法执法行为牟利的疑虑。在这种情形下,推行“现场执法音像记录”工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打消司机的这种疑虑,有利于维护交通管理部门与执法人员的公信力,恢复与呵护司机与公民对于执法机关与法律的信任。而作为包括交通管理在内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来说,原本就应当承担起通过各项有效举措维护公权机关与执法者公信力的职责,所以像河南交通管理部门这样推行“现场执法音像记录”,是各级各类行政部门与执法机关理当进行的一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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