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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实施

2008-07-0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周婷玉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7月1日电(记者周婷玉)贯彻实施科技进步法座谈会7月1日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在会上强调,科技进步法的修订和实施,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自主创新战略,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要认真学习,精心实施,为推

进我国科技事业发展和全社会科技进步提供法律保障。

刘延东指出,1993年科技进步法颁布施行以来,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突飞猛进,科技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进入新世纪,国际经济科技发展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一系列促进科技进步的重大部署,科技界、企业界和社会各界进行积极探索和成功实践,为科技进步法修订奠定了基础。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顺应当代科技与经济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新趋势和加快提升国家竞争力的新要求,针对解决制约科技进步突出问题的实际需要,把科技工作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和需要长期坚持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充分体现了党的十七大精神,反映了中央关于科技发展的最新指导思想和重大部署。

刘延东指出,科技进步法是我国科技领域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修订后内涵更加丰富,指导思想更加明确,学习贯彻时要准确把握好重点。一是突出自主创新,把自主创新作为战略基点,建立激励机制,明确保障措施;二是明确政府职责,对政府提供公共科技服务,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科技创新等作了规定;三是强调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把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作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突破口,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扶持;四是强化资源整合,推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特别是实现政府科技资源的开放和共享;五是激励科技人员,从培养、奖励、权益保障、职业道德等多个方面,对调动和保护科技人员创新的积极性作了规定。

刘延东强调,认真落实十七大精神,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必须贯彻实施好科技进步法。要深入学习宣传,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社会氛围。要加强依法行政,推动科技事业沿着法制轨道健康发展。要完善配套制度,形成良好的科技法制环境。要凝聚各方力量,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科技进步的大好局面。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在座谈会上说,科技进步法是我国科技工作的基本准则和科技事业发展的法律保障。贯彻实施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是落实十七大提出的奋斗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实现国家、人民的现实和长远利益的需要。

路甬祥指出,搞好学习和宣传是贯彻实施科技进步法的前提和基础,要把学习宣传科技进步法和增强全社会的科技创新意识联系起来,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起来;同时要抓紧制定与科技进步法相配套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此外,还要加强执法和进行法律监督,注重实效。

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于2007年12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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