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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应有“中国特色”

2008-07-07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知识产权问题可谓是发达国家与我国每会必谈的问题,谈判的风向标似乎总是他方指责与我方辩解的不断重复。如何改变这种不利局面,找到突破口,掌握主动权,是我们应当反思的问题。笔者以为,应该尝试建立和推行“中国

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不但为相关民族产业的发展壮大提供法制保障,更为中国在世界的全面崛起提供政策依托。

何谓“中国特色”

“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中国所特有的、具有历史传承性的、有知识属性和价值的传统文化和文明成果予以保护。应该说,“中国特色”与知识产权制度之间是天生的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关系:“中国特色”的进一步发扬光大需要知识产权制度保驾护航;反过来,“中国特色”的发展又促使知识产权制度不断丰富和完善。构成“中国特色”,须具备以下条件:1.中国所特有,是中华民族创造并发扬光大的文化成果,这些传统文化形态在世界其他国家并不存在,或不能形成完整的文化概念,是中华民族区别于世界其他民族的根本特征;2.传承历史源远流长,几千年的文化积淀使中华传统文化和文明成果有着悠久的历史特性,能延续至今并能为现代社会所包容甚至崇尚,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文明成果的精髓;3.具有知识属性和价值,并以一定知识成果形式体现的传统文化和文明成果,如中医药、中华饮食文化、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等;4.可以纳入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范畴。

“中国特色”是中华民族创始并发扬光大的知识成果,符合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将“中国特色”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是势所必然、理所应当的,具有先天的优势和契合性。

保护的途径和方法

“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应立足一个高度、两个层面、三个方向。

一个高度是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应有“中国特色”的重要地位:首先是强化意识,全社会高度重视“中国特色”的保护、创新、运用、管理与人才战略的制定与实施;其次是加强相关理论研究,把“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一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新课题,进行充分论证和审慎分析,形成理论依据;最后是形成合理的规划体系,做出全局性的战略部署,实现科学化和制度化,为具体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提供政策和法律保障。同时,除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之外,在地区知识产权战略、行业知识产权战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方面,也应该对“中国特色”加以部署和安排,使国家的宏观战略与企业的微观战略相结合,行业战略与地区战略相协调,实现“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保护指导方略与具体举措的有机结合。

两个层面是指政策层面和法治层面。“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离不开政策层面的支持,一些方向性的问题需要宏观政策加以指导和部署,一些具体问题需要发挥政策的灵活性,适时加以调整。重视政策层面的同时,法治层面更不能忽视。法治具有政策调整所不能比拟的稳定性和严谨性,知识产权制度虽然带有浓重的公共政策色彩,但更重要的是其法律属性,这也是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共识。将“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保护纳入法治轨道,不仅符合其本质要求,更能为其提供充分有效的制度保障,也更能实现其长久发展,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个方向是立法保护、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立法保护就是创制“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目前,绝大多数的“中国特色”没有相应的法规给予保护,即使立法上有所涉及,可操作性也较差。针对“中国特色”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以及实施规定,是开展“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和前提。司法保护就是通过民事、行政或刑事诉讼等司法活动来保护“中国特色”。司法保护是将“中国特色”的立法保护落到实际的法律实践活动,要求司法机关在具体法规不完备的情况下,尽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并依法作出司法救济。当然,在法律依据缺失的情况下,司法机构不应越权裁判,而应积极促进有权机构补充立法。行政保护就是通过行政授权、处理、监督、服务等手段实现“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保护。中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有一个很突出的特点,就是可以主动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查处。今后,执法机关应该在“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上联合作战,主管部门也应该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来加大保护力度;同时,在“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与行政服务方面,还应该加强意识,注重质量,提高水平。

本土化与国际化

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趋势日渐明显的情况下,重视并实施“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保护的本土化策略,不仅不矛盾,同时也为国家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竞争、迅速提升综合国力提供现实的法律途径。在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法律国际化的新形势下,实现“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保护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相协调具有现实可操作性:一方面,本土化策略的实施是对国内法制体系的设计和完善,包括相关知识产权战略、政策、法规和制度四者之间的统筹化、体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既要考虑我国国情,保持稳定性与先进性的统一,又不能违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一般规律;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保护,实际上是国家传统优势领域知识成果的保护,这种制度具有向类似国家推广的可适用性,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情况的国家会借鉴、移植或引入这种传统知识保护制度。“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可通过国家间的双边协定、国际区域协定、国际多边协定和条约等具体的法律形式予以实现。呼吁加强传统知识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不是少数国家的动议,已经形成了群体性的倡议,未来形成相关国际条约并非不可能。在此方面,中国具有资源优势和国际影响力,带动并促进相关国际法的形成具有现实基础。另外,在国际化战略举措上,应注重发挥具有共同现实利益诉求的国家的作用,形成推动传统知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间组织,促进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中国、印度、埃及、伊朗、巴西等国都是发展中国家,都具有丰富的传统知识和文明成果,都是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大国,在传统知识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具有共同的利益诉求,可合作推动相关国际保护秩序的建立,掌握知识产权规则制定的主动性。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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